东莞金亿电线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东莞金亿电线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金亿电线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厚街镇华大路2号 |
建设单位 | 东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厚街镇华大路2号,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3°37′47.534″,北纬22°55′35.159″。占地面积7000m2,建筑面积5000m2,总投资210万美元。项目主要从事漆包线的生产,建成后预计年产2400吨漆包线。项目原 (略) (略) 厚街镇寮厦竹园路(东经113°40′39.86″,北纬22°56′58.0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 1、酚类(*酚)、二*苯和TVOC 项目包漆、烘干工序中从设备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其中二*苯和TVOC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酚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项目车间内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其中二*苯和TVOC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酚类(*酚)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周界外的酚类(*酚)浓度可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臭气 臭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厂界外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所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2)、水环境 1、雨水 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2、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中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厚街沙塘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入东引运河,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所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3)、固废 项目一般 (略) 回收处理;项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中转物交由供应商回收利用;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声环境 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进行了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和报批前公开。相关公众参与工作的公示方式采用了网络公示、现场张贴和报纸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和提出建议措施。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6-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与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充分,现有项目回顾分析不完善等,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金亿电线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厚街镇华大路2号 |
建设单位 | 东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厚街镇华大路2号,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东经113°37′47.534″,北纬22°55′35.159″。占地面积7000m2,建筑面积5000m2,总投资210万美元。项目主要从事漆包线的生产,建成后预计年产2400吨漆包线。项目原 (略) (略) 厚街镇寮厦竹园路(东经113°40′39.86″,北纬22°56′58.0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 1、酚类(*酚)、二*苯和TVOC 项目包漆、烘干工序中从设备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其中二*苯和TVOC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酚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项目车间内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其中二*苯和TVOC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酚类(*酚)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同时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周界外的酚类(*酚)浓度可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臭气 臭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厂界外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所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2)、水环境 1、雨水 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2、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中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厚街沙塘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入东引运河,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所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3)、固废 项目一般 (略) 回收处理;项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中转物交由供应商回收利用;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声环境 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震、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其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进行了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和报批前公开。相关公众参与工作的公示方式采用了网络公示、现场张贴和报纸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和提出建议措施。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6-1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与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充分,现有项目回顾分析不完善等,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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