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滨湖区-关于无锡滨湖都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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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滨湖区-关于无锡滨湖都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全文)

发文时间

1

关于 (略)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锡行审环许〔2023〕6038 (略) (略) .docx

2023/6/1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0-*

电子邮箱:*@*63.com

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全文)

发文时间

1

关于 (略)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再生水厂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锡行审环许〔2023〕6038 (略) (略) .docx

2023/6/1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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