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的公示
攸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的公示
各乡镇街道:
为全面推进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委托行政机关 | 受委托行政机关 | 法定事项及权限 | 委托依据 | 委托权限 | |
攸县消防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 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 |
攸县消防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三、《 (略) 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四、《 (略)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五、《 (略)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攸县消防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 居民自建房内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 (略) 场、客运车站候车室等) | |
各乡镇街道:
为全面推进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略)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委托行政机关 | 受委托行政机关 | 法定事项及权限 | 委托依据 | 委托权限 | |
攸县消防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 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 |
攸县消防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三、《 (略) 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四、《 (略)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五、《 (略)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攸县消防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 居民自建房内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 (略) 场、客运车站候车室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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