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庄河市辽版教材发行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发行中小学教科书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庄河市辽版教材发行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发行中小学教科书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06-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庄)文综罚字〔2023〕F-*号
当事人: (略) (略)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OUPMPROW
经营者:杨志峰
住 所: (略) (略) 兴达街道前进委
2023 年5月30日13时45分, (略) 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逄健(*)、姜猛(*)根据上级交办的举报线索,依法 (略) (略) 兴达街道前 (略) (略)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向场所现场负责人杨志峰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理由后在其陪同下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群众举报的该场所 (略) 明星小学教科书的电子发票复印件,显示项目名称《数学》(一年级上)、二年级语文、《英语》(五年级上)、《英语》(四年级上)、《数学》(二年级上)5种共计41本小学教科书,现场负责人查看发票后承认该电子发票复印件内容真实。该场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2023年5月31日,经执法队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6月1日,执法 (略) (略) 法人杨志峰进行了调查取证。期间,共收集当事人主体资格等证据材料共计6件。
经查, (略) (略) 《数学》(一年级上)、二年级语文、《英语》(五年级上)、《英语》(四年级上)、《数学》(二年级上)5种共计41本小学教科书, (略) 明星小学,后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因41本小学教科书已售出,故无法没收出版物。 (略) (略) 杨志峰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涉案的41本小学教科书是按全价进货和销售的,同时执法人员未能获取当事人有效的销货凭证等财务类证据可以查证其违法所得的证据,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故无法核实该场所的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无违法所得。本案中,涉案教科书按定价金额计算总计6.90元/本×6本+7.85元/本×8本+5.89元/本×9本+5.43元/本×8本+7.60元/本×10本=276.65元,执法人员决定将 (略) (略) 非法经营额认定为276.65元。
本案收集调取的证据如下:
(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二)影像资料(照片)二份;
(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六)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真实身份的事实;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证据、 (略) (略) 法人杨志峰的调查询问笔录可证明 (略) (略) 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事实;调查过程中, (略) (略)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 (略) (略) 擅自从事发行中小学教科书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 (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 (略)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的规定,对 (略) (略) 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据《 (略) 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第三款“裁量适用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照违法经营额的5倍进行罚款,最高罚至5万元;”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06月1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一、责令停止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行为;二、罚款*仟三百八十三点二*圆(1383.25元)的拟处理意见,并于同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庄文综罚告字〔2023〕F-*号),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以及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利等事项依法送达、告知你单位。接到此告知书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请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行为;
二、给予*仟三百八十三点二*圆(1383.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 (略) 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 (略) 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略) 世纪大街一段1号
联系人:逄健 联系电话:*
(略) 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日期:2023-06-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庄)文综罚字〔2023〕F-*号
当事人: (略) (略)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OUPMPROW
经营者:杨志峰
住 所: (略) (略) 兴达街道前进委
2023 年5月30日13时45分, (略) 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逄健(*)、姜猛(*)根据上级交办的举报线索,依法 (略) (略) 兴达街道前 (略) (略) 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向场所现场负责人杨志峰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理由后在其陪同下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群众举报的该场所 (略) 明星小学教科书的电子发票复印件,显示项目名称《数学》(一年级上)、二年级语文、《英语》(五年级上)、《英语》(四年级上)、《数学》(二年级上)5种共计41本小学教科书,现场负责人查看发票后承认该电子发票复印件内容真实。该场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2023年5月31日,经执法队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6月1日,执法 (略) (略) 法人杨志峰进行了调查取证。期间,共收集当事人主体资格等证据材料共计6件。
经查, (略) (略) 《数学》(一年级上)、二年级语文、《英语》(五年级上)、《英语》(四年级上)、《数学》(二年级上)5种共计41本小学教科书, (略) 明星小学,后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因41本小学教科书已售出,故无法没收出版物。 (略) (略) 杨志峰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涉案的41本小学教科书是按全价进货和销售的,同时执法人员未能获取当事人有效的销货凭证等财务类证据可以查证其违法所得的证据,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故无法核实该场所的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无违法所得。本案中,涉案教科书按定价金额计算总计6.90元/本×6本+7.85元/本×8本+5.89元/本×9本+5.43元/本×8本+7.60元/本×10本=276.65元,执法人员决定将 (略) (略) 非法经营额认定为276.65元。
本案收集调取的证据如下:
(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二)影像资料(照片)二份;
(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六)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其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真实身份的事实;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证据、 (略) (略) 法人杨志峰的调查询问笔录可证明 (略) (略) 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事实;调查过程中, (略) (略) 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 (略) (略) 擅自从事发行中小学教科书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 (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 (略)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规定。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的规定,对 (略) (略) 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据《 (略) 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行为”第三款“裁量适用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一)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按照违法经营额的5倍进行罚款,最高罚至5万元;”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06月1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一、责令停止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行为;二、罚款*仟三百八十三点二*圆(1383.25元)的拟处理意见,并于同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庄文综罚告字〔2023〕F-*号),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以及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利等事项依法送达、告知你单位。接到此告知书后,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请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行为;
二、给予*仟三百八十三点二*圆(1383.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 (略) 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 (略) 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略) 世纪大街一段1号
联系人:逄健 联系电话:*
(略) 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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