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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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第三水厂供水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6月12日-6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第三水厂供水工程。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涂寨镇瑞东村。

三、建设单位:惠安县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涂寨镇瑞东村,总用地面积57753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规模20万m3/d净水厂(生活水厂规模5万m3/d、工业水厂规模15万m3/d);DN300~DN1400工业供水配水管道29.3km和DN400~DN (略) 供水配水管道40.2km,总投资90025.49万元。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村庄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

4.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运营期

1.运营期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政管网排入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同时执行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运营期污泥产生的臭气呈无组织形式排放,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包装袋、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包装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七库连通水资源配置项目紫山分水口至惠东水库引调水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6月12日-6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七库连通水资源配置项目紫山分水口至惠东水库引调水工程。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城镇、涂寨镇、辋川镇、东桥镇、螺阳镇、紫山镇。

三、建设单位:惠安县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城镇、涂寨镇、辋川镇、东桥镇、螺阳镇、紫山镇,起点位于七库连通水资源配置项目紫山分水口终点为惠东水库,设计输水流量2.72m3/s,日供水23.5万吨/日,建设输水管线总长28.393km。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后全部回用,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及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基坑排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林浇灌。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

4.施工期间产生的弃渣、建筑垃圾等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4#-5#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6月12日-6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4#-5#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4#~5#泊位原设计吞吐量304.14万吨/年,设计通过能力308万吨/年,已建设4#~5#泊位2座及相应的配套设施,泊位等级分别为5万吨级、3万吨级。主要装卸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本次调整主要在4#泊位增加燃料油装卸船作业,在5#泊位增加燃料油装卸船作业及重芳烃、三*苯、工业用碳十粗芳烃装船作业,新增货种后总吞吐量不变。项目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初期雨水、平台冲洗水、生活污水收集后排入青兰山库区含油污水储存罐,与库区含油污水一并处理后送至中化泉州石化炼油主厂区污水处理场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循环回用,回用水执行《炼化企业节水减排考核指标与回用水质控制指标》(Q/SH0104-2007)表11的水质标准及设施的回用水要求。

2.项目应采用先进和减少挥发的装置设施,严格遵守装卸和储运操作规程,做好清洁生产,防止跑、冒、滴、漏产生。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汽油、石脑油、煤油装船过程逸散的有机气体通过设置于码头后方*域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接收和处理,油气回收装置的废气排放口应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要求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95%的要求;项目边界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落实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泄漏问题及时维护保养。

3.优化厂区布局,加强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采用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严禁固体废弃物排入海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危险废物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定点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完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完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7.综合本项目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处置去向,货种调整后工程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经核算,货种调整前VOCs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12.694t/a;本次新增货种后VOCs排放量为63.429t/a,小于现有工程排放总量,不需要进行调剂。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四)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统艺 (略) 厂房及配套二期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6月12日-6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统艺 (略) 厂房及配套二期。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后许。

三、建设单位:福建统艺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后许,占地面积13257m2,厂房总建筑面积8420.56 m2。项目年产树脂琉璃瓦50万平方米、EPS装饰构件8万平方米、干粉砂浆(腻子粉)2万t、铝合金5万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生产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施工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使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

4. 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

(二)运营期

1.项目生产废水经“均质+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 项目应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树脂琉璃瓦、EPS装饰、干粉砂浆(腻子粉)投料粉尘收集后经各自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排放口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树脂琉璃瓦挤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排放口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部分未被收集的粉尘、非*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中,非*烷总烃应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废活性炭、废弃密封胶原原料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废水处理污泥、除尘灰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包装空桶应由原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统艺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第三水厂供水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6月12日-6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第三水厂供水工程。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涂寨镇瑞东村。

三、建设单位:惠安县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涂寨镇瑞东村,总用地面积57753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规模20万m3/d净水厂(生活水厂规模5万m3/d、工业水厂规模15万m3/d);DN300~DN1400工业供水配水管道29.3km和DN400~DN (略) 供水配水管道40.2km,总投资90025.49万元。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村庄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

4.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运营期

1.运营期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政管网排入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同时执行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2.运营期污泥产生的臭气呈无组织形式排放,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包装袋、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包装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惠安县七库连通水资源配置项目紫山分水口至惠东水库引调水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6月12日-6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七库连通水资源配置项目紫山分水口至惠东水库引调水工程。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城镇、涂寨镇、辋川镇、东桥镇、螺阳镇、紫山镇。

三、建设单位:惠安县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城镇、涂寨镇、辋川镇、东桥镇、螺阳镇、紫山镇,起点位于七库连通水资源配置项目紫山分水口终点为惠东水库,设计输水流量2.72m3/s,日供水23.5万吨/日,建设输水管线总长28.393km。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后全部回用,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及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基坑排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林浇灌。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

4.施工期间产生的弃渣、建筑垃圾等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县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4#-5#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6月12日-6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湄洲湾港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4#-5#泊位增加作业货种调整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斗尾港区斗尾作业区,4#~5#泊位原设计吞吐量304.14万吨/年,设计通过能力308万吨/年,已建设4#~5#泊位2座及相应的配套设施,泊位等级分别为5万吨级、3万吨级。主要装卸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本次调整主要在4#泊位增加燃料油装卸船作业,在5#泊位增加燃料油装卸船作业及重芳烃、三*苯、工业用碳十粗芳烃装船作业,新增货种后总吞吐量不变。项目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初期雨水、平台冲洗水、生活污水收集后排入青兰山库区含油污水储存罐,与库区含油污水一并处理后送至中化泉州石化炼油主厂区污水处理场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循环回用,回用水执行《炼化企业节水减排考核指标与回用水质控制指标》(Q/SH0104-2007)表11的水质标准及设施的回用水要求。

2.项目应采用先进和减少挥发的装置设施,严格遵守装卸和储运操作规程,做好清洁生产,防止跑、冒、滴、漏产生。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汽油、石脑油、煤油装船过程逸散的有机气体通过设置于码头后方*域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接收和处理,油气回收装置的废气排放口应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要求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95%的要求;项目边界非*烷总烃浓度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落实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泄漏问题及时维护保养。

3.优化厂区布局,加强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采用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严禁固体废弃物排入海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危险废物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定点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加强管理,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船舶安全航行管理,杜绝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完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6.完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7.综合本项目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处置去向,货种调整后工程无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经核算,货种调整前VOCs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312.694t/a;本次新增货种后VOCs排放量为63.429t/a,小于现有工程排放总量,不需要进行调剂。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四)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统艺 (略) 厂房及配套二期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6月12日-6月1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统艺 (略) 厂房及配套二期。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后许。

三、建设单位:福建统艺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后许,占地面积13257m2,厂房总建筑面积8420.56 m2。项目年产树脂琉璃瓦50万平方米、EPS装饰构件8万平方米、干粉砂浆(腻子粉)2万t、铝合金5万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一)施工期

1.施工期生产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施工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使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

4. 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尽可能回收加以利用,未能利用的应妥善处置。

(二)运营期

1.项目生产废水经“均质+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 项目应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树脂琉璃瓦、EPS装饰、干粉砂浆(腻子粉)投料粉尘收集后经各自配套的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排放口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树脂琉璃瓦挤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排放口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部分未被收集的粉尘、非*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中,非*烷总烃应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控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 废活性炭、废弃密封胶原原料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废水处理污泥、除尘灰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包装空桶应由原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建统艺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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