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冈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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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冈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 (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

《 (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略)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略)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日

(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根据《 (略) 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号)精神, (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 (略) 、 (略) 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减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负担,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提供有力保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任务目标

??? (略) 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日前,市直各 (略) 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区公布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日前,市政府办 (略) 政府门户网站汇总公布本级政府确定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日前,全市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市直各行政机关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公开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对国家部委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须具有法律、 (略) 决定的依据。不得将应取消的证明事项以施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处理。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市司法局、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 (略) 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三)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市直各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 (略) 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各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绩效考评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市直各部门应于**日前将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略) 司法局备案,对目录清单的动态调整应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略) 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 (略)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略)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法律、法 (略) 决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1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临时用地需提交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第七条 :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林业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临时用地需提交用地单位的规划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 第四条 :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林业局

规划部门

3

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食品小作坊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单位

7

4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或县委编办,县民政局

12

5

身份证明

申请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 (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 (略) 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公安局

10

6

营业执照

申请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 (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 (略) 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10

7

权籍调查材料、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及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局

8

身份证明

申请人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需提供身份证明,验证建房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自然资源局

公安机关

9


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工作函或项目备案证明

申请人办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自然资源局

发改局

10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

申请人办理《采矿权新设》时需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自然资源局

环保局

11

市人民政府立项的函

申请人在实施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时,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资源局

县级人民政府

12

地块规划条件、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及规划批复

申请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项目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局

1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在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时,需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局

14

符合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条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当地派出所、

交警大队

30

15

符合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条件

申请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当地派出所、

交警大队

30

16

符合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条件

申请办理客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9条(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需交警部门提供查询证明)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当地派出所、

交警大队

30

17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用以已发办理城乡对话、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在武冈境内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

(略) 发改局

2020年6月底

18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办理教师资格证需要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 (略) 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 (略) 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略) 教育局

体格 (略)

19

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用于再生育审批,证明夫妻双方生育、收养状况情况

《 (略)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市卫生健康局

村居委会、乡镇计生办、县级卫健主管部门

20

病残儿证明

用于再生育审批,小孩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需要提供病残儿证明

《 (略)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 (略) 、 (略)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市卫生健康局

(略) 计生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

21

户口注销证明

用于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夫妇生育的子女未存活,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 (略)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市卫生健康局

公安派出所

22

健康合格证

用于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

卫生检测报告或卫生评价报告

用于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市卫生健康局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24

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发【2008】5号、(湘政发【2008】20号)

市人社局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0天

25

经营状况证明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发【2008】5号、(湘政发【2008】20号)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管局

30天

26

经营场所证明

申请人办理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需提供经营场所证明书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省、自治区、 (略) 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 (略) 、自治区、 (略) 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 (略) 、自治区、 (略) 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 (略) 、自治区、 (略) 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 (略) 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农业农村部门

经营场所证明由植保部门提供

27

环评登记证明

申请人办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时需提交动物防疫和粪便、废水处理设施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 (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

环保部门

28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人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时需提交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部门

卫生部门

29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申请人办理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七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养蜂管理办法(试行)》(**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及蚕种、种蜂鉴定、审定专业机构

3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来历证明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时需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市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经销商

31

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证明

申请人办理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时需提交大型户外广告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证明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依法取得申请事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安全施工协议、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市城管执法局

市监部门、应急部门

32

(略) 树木审批证明

申请人 (略) 树木审批时需 (略) 树木审批的证明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略)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略) 树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申请单位应该提供砍伐树木的依据证明、申请砍伐企业资质证明等。

市城管执法局

社区、市监部门



关于印发《 (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

《 (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略)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略)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日

(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根据《 (略) 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号)精神, (略)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 (略) 、 (略) 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减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负担,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提供有力保障,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任务目标

??? (略) 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日前,市直各 (略) 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区公布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日前,市政府办 (略) 政府门户网站汇总公布本级政府确定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日前,全市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市直各行政机关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公开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对国家部委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须具有法律、 (略) 决定的依据。不得将应取消的证明事项以施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处理。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市司法局、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 (略) 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三)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市直各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 (略) 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各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绩效考评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市直各部门应于**日前将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略) 司法局备案,对目录清单的动态调整应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略) 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 (略)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略)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法律、法 (略) 决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1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临时用地需提交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第七条 :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林业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临时用地需提交用地单位的规划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 第四条 :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林业局

规划部门

3

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食品小作坊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单位

7

4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或县委编办,县民政局

12

5

身份证明

申请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 (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 (略) 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公安局

10

6

营业执照

申请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 (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 (略) 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

10

7

权籍调查材料、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及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局

8

身份证明

申请人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需提供身份证明,验证建房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自然资源局

公安机关

9


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工作函或项目备案证明

申请人办理《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自然资源局

发改局

10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

申请人办理《采矿权新设》时需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自然资源局

环保局

11

市人民政府立项的函

申请人在实施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时,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资源局

县级人民政府

12

地块规划条件、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及规划批复

申请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项目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局

1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在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时,需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自然资源局

自然资源局

14

符合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条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当地派出所、

交警大队

30

15

符合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条件

申请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当地派出所、

交警大队

30

16

符合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条件

申请办理客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9条(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需交警部门提供查询证明)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当地派出所、

交警大队

30

17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用以已发办理城乡对话、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在武冈境内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

(略) 发改局

2020年6月底

18

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办理教师资格证需要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 (略) 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 (略) 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略) 教育局

体格 (略)

19

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用于再生育审批,证明夫妻双方生育、收养状况情况

《 (略)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市卫生健康局

村居委会、乡镇计生办、县级卫健主管部门

20

病残儿证明

用于再生育审批,小孩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需要提供病残儿证明

《 (略)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 (略) 、 (略)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市卫生健康局

(略) 计生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

21

户口注销证明

用于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夫妇生育的子女未存活,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 (略)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市卫生健康局

公安派出所

22

健康合格证

用于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

卫生检测报告或卫生评价报告

用于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市卫生健康局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24

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发【2008】5号、(湘政发【2008】20号)

市人社局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0天

25

经营状况证明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发【2008】5号、(湘政发【2008】20号)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管局

30天

26

经营场所证明

申请人办理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需提供经营场所证明书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省、自治区、 (略) 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 (略) 、自治区、 (略) 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 (略) 、自治区、 (略) 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 (略) 、自治区、 (略) 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 (略) 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农业农村部门

经营场所证明由植保部门提供

27

环评登记证明

申请人办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时需提交动物防疫和粪便、废水处理设施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 (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

环保部门

28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人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时需提交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部门

卫生部门

29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申请人办理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七条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养蜂管理办法(试行)》(**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及蚕种、种蜂鉴定、审定专业机构

3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来历证明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时需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市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经销商

31

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证明

申请人办理设置大型户外 (略) 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时需提交大型户外广告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证明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依法取得申请事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安全施工协议、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市城管执法局

市监部门、应急部门

32

(略) 树木审批证明

申请人 (略) 树木审批时需 (略) 树木审批的证明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略)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略) 树木, (略) (略)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申请单位应该提供砍伐树木的依据证明、申请砍伐企业资质证明等。

市城管执法局

社区、市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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