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2023年6月1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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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2023年6月1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14日我局拟对山西 (略) 危险废物的收集与贮存原址扩建(重大变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14日-2023年6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行政审批股)

附件: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山西 (略) 危险废物的收集与贮存原址扩建(重大变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祁县西六支村

山西 (略)

山西 (略)

项目总投资650万元,不新增占地,本项目将原危废暂存间、废矿物油卸油区及仓储区、废油桶储存区、废漆桶储存区、事故池从厂区中部迁建至厂区东南侧,并建设1座综合库;拟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由原来的10类变更为:医药废物(HW02)、废药物、药品(HW03)、农药废物(HW04)、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废矿物油与含油废物(HW0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精(蒸)馏残渣(HW11)、染料、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铬废物(HW21)、含锌废物(HW23)、含汞废物(HW29)、含铅废物(HW31)、废酸(HW34)、废碱(HW35)、其他废物(HW49)、废催化剂(HW50)共计18类,年最大中转各类危险废物共8500吨,贮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1、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各项措施,规范施工行为,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管控措施,设置洗车平台,车辆不得带泥上路;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业机械,确保尾气达标排放;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洒水抑尘,不得外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堆放苫盖,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不得长期堆存和随意倾倒;按环评文件要求做好拆除过程的污染防治和拆除物的分类处置工作,施工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物资回收部门进行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采取有效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2、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办公区冬季采用电采暖,不得建设燃煤设施。各贮存车间全封闭;卸油池、乳化液池上方分别设集气罩,储罐呼吸阀设置密闭管路,储罐区设置油气收集装置系统,废油桶及废油漆桶储存区设置抽排风系统,废气收集后与废矿物油储罐区产生的废气合并引至共用的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旧铅酸蓄电池贮存区域设置排风换气系统,车间内维持微负压状态,保证良好通风;破损废旧铅酸蓄电池存放区密闭,贮存区产生的硫酸雾废气和酸性气体经“集气罩+碱液喷淋”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喷淋塔周围设置围堰;危险废物综合贮存库设置负压抽排系统,产生的废气分别经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15m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按照《报告表》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配套相应处理能力和效率的污染防治设施,选用符合要求的活性炭并做到足量添加,及时更换,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3、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地面清洗废水和经预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喷淋废水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按环评要求建设1座45m3初期雨水收集池和1座120m3事故水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别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初期雨水送污水厂处理,事故废水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4、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及机械车辆的日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做好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 (略) 废酸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晋环固废〔2019〕173号)、《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规范》(HJ607-2011)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贮存间建设以及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转移。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抹布、废手套、废吸油棉、含油滤渣、废活性炭、碱液喷淋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废电解液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 第23号)中的有关规定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厂区内垃圾桶收集,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6、做好运营期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项目厂区防渗区域严格按防渗技术要求进行建设,并根据环评文件要求定期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7、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规范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要规范排污口设置、设置危废标识,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8、项目污染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核定的非*烷总烃0.104t/a的总量控制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14日我局拟对山西 (略) 危险废物的收集与贮存原址扩建(重大变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14日-2023年6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54-*(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行政审批股)

附件: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山西 (略) 危险废物的收集与贮存原址扩建(重大变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祁县西六支村

山西 (略)

山西 (略)

项目总投资650万元,不新增占地,本项目将原危废暂存间、废矿物油卸油区及仓储区、废油桶储存区、废漆桶储存区、事故池从厂区中部迁建至厂区东南侧,并建设1座综合库;拟收集的危险废物种类由原来的10类变更为:医药废物(HW02)、废药物、药品(HW03)、农药废物(HW04)、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废矿物油与含油废物(HW0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精(蒸)馏残渣(HW11)、染料、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铬废物(HW21)、含锌废物(HW23)、含汞废物(HW29)、含铅废物(HW31)、废酸(HW34)、废碱(HW35)、其他废物(HW49)、废催化剂(HW50)共计18类,年最大中转各类危险废物共8500吨,贮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1、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各项措施,规范施工行为,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管控措施,设置洗车平台,车辆不得带泥上路;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作业机械,确保尾气达标排放;施工废水和生活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洒水抑尘,不得外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堆放苫盖,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不得长期堆存和随意倾倒;按环评文件要求做好拆除过程的污染防治和拆除物的分类处置工作,施工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物资回收部门进行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采取有效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2、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办公区冬季采用电采暖,不得建设燃煤设施。各贮存车间全封闭;卸油池、乳化液池上方分别设集气罩,储罐呼吸阀设置密闭管路,储罐区设置油气收集装置系统,废油桶及废油漆桶储存区设置抽排风系统,废气收集后与废矿物油储罐区产生的废气合并引至共用的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旧铅酸蓄电池贮存区域设置排风换气系统,车间内维持微负压状态,保证良好通风;破损废旧铅酸蓄电池存放区密闭,贮存区产生的硫酸雾废气和酸性气体经“集气罩+碱液喷淋”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喷淋塔周围设置围堰;危险废物综合贮存库设置负压抽排系统,产生的废气分别经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15m排气筒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严格按照《报告表》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配套相应处理能力和效率的污染防治设施,选用符合要求的活性炭并做到足量添加,及时更换,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3、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地面清洗废水和经预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喷淋废水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按环评要求建设1座45m3初期雨水收集池和1座120m3事故水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别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初期雨水送污水厂处理,事故废水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4、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等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及机械车辆的日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做好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20)、《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 (略) 废酸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晋环固废〔2019〕173号)、《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规范》(HJ607-2011)等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贮存间建设以及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转移。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抹布、废手套、废吸油棉、含油滤渣、废活性炭、碱液喷淋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废电解液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 第23号)中的有关规定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厂区内垃圾桶收集,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

6、做好运营期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项目厂区防渗区域严格按防渗技术要求进行建设,并根据环评文件要求定期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7、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规范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要规范排污口设置、设置危废标识,制定污染源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8、项目污染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祁县分局核定的非*烷总烃0.104t/a的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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