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镇江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谏壁一线船闸扩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对镇江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谏壁一线船闸扩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41号
关于对镇江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谏壁一线船闸扩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 (略) 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谏壁一线船闸扩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拟采取船闸大修改造的方式对既有谏壁一线船闸按二级航道标准进行扩容改造,建成后谏壁一线船闸由三级航道标准升级为二级航道标准,最大设计船舶吨级为2000吨。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谏壁一线船闸扩容改造工程方案设计的批复》(苏交港航〔2023〕3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在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施工区域,采取围堰法施工,减少施工对水体的扰动。施工期生活废水和冲洗废水经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严禁排入京杭运河。运营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谏壁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施工扬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要求。施工期临时混凝土搅拌站采用密封性好、除尘效率高的拌合设备,混凝土拌合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表3标准要求。运营期食堂安装油烟净化器,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弃方及时清运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贮存、处置,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落实洪水调蓄区内的生态保护措施,禁止在洪水调蓄区内设置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等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混凝土搅拌站、施工便道等临时设施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进行土地平整、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过往船舶的安全调度管理,设置警示标牌,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管理,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措施,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三、工程主体及配套临时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及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抄送: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环保产 (略)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冠城路8号, (略) 政务服 (略) 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3〕41号
关于对镇江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谏壁一线船闸扩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 (略) 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谏壁一线船闸扩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拟采取船闸大修改造的方式对既有谏壁一线船闸按二级航道标准进行扩容改造,建成后谏壁一线船闸由三级航道标准升级为二级航道标准,最大设计船舶吨级为2000吨。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谏壁一线船闸扩容改造工程方案设计的批复》(苏交港航〔2023〕3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在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施工区域,采取围堰法施工,减少施工对水体的扰动。施工期生活废水和冲洗废水经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严禁排入京杭运河。运营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谏壁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施工扬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要求。施工期临时混凝土搅拌站采用密封性好、除尘效率高的拌合设备,混凝土拌合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表3标准要求。运营期食堂安装油烟净化器,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在居民区等声环境敏感点附近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弃方及时清运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贮存、处置,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落实洪水调蓄区内的生态保护措施,禁止在洪水调蓄区内设置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等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恢复方案,混凝土搅拌站、施工便道等临时设施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进行土地平整、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减少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过往船舶的安全调度管理,设置警示标牌,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管理,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措施,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三、工程主体及配套临时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及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抄送: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环保产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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