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管应用工作的通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管应用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项目的服务质量和社会效应,充分发挥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根据区财政局印发的《青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和我局2023年第16次班子会议要求,现就做好我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管应用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过程管理、评价考核、成果应用。督促第三方服务承接单位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执行监控。对第三方服务承接单位履行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情况等开展评价考核,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开展综合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要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实现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二、实施范围
全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工作的购买服务项目且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
三、具体要求
(一)编制项目评价考核报告
建立对第三方服务承接单位履行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情况的评价考核机制。每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办科室、单位要组织实施终期项目评价考核,可以邀请服务对象、行业专家等参加项目评估考核。项目承接方要主动配合评价考核工作,撰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项目评价考核指标(见附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运作:主要考核项目进度、服务人数、服务频次、安全服务情况、服务成效等情况;
2、项目满意度:主要考核服务对象、项目购买方、项目执行方及其他合作方对项目的满意程度;
3、资金管理:主要考核项目支出合规性、合理性、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缴纳税费、资金使用率等情况;
4、组织能力:主要考核组织管理架构、管理制度建设、社会动员、档案管理、沟通协调能力、项目可持续能力等;
5、人力资源:主要是考量项目工作人员数量、资质、管理、协作、培训等情况;
6、综合能效:主要测量项目实施对服务对象、执行组织、购买方、社会等带来的影响。
(二)评价考核结果运用
承接单位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
1、获评优秀等级(≥90分)的,承接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推荐承接局内同类项目的资格。
2、项目评估结果,与项目末期经费结算直接挂钩。评估结果优良等级(≥80分)的,全额支付项目末期费用。评估结果合格等级(60~79分)的,其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服务期限内计划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承办科室、单位应敦促承接方继续按合同完成任务后,再行支付项目末期经费;或因项目实施时效性因素无法继续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工作量支付项目经费;如果是承接方主观原因造成任务未完成等问题,则扣除未完成工作量的费用以及购买服务项目经费的10%。
3、评估结果不合格(<60分)的,不予支付项目末期经费,承接方3年内不得承接我局购买服务项目。
(三)编制项目综合分析报告
承办科室、单位在购买服务项目完成后,应开展项目完成情况综合分析报告。综合分析报告主要包括购买服务的生态环境业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所开展的工作、完成情况、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相关意见建议等。如:农村生活污水委托监测项目综合分析报告,应包括项目监测的种类数量、达标情况、各街镇达标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排污许可证后执行情况技术审查综合分析报告,应包括审查工作数量,排污许可持证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执行报告等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等。各项目承办科室、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综合分析报告,项目承接单位应积极配合承办科室、单位落实报告编制工作。
(四)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建立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通报机制。项目承接单位应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告知项目承办部门,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以及项目综合分析报告等内容形成书面通报材料,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通报至相关委办局、街镇等单位,进一步强化购买服务项目的过程和结果应用,有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评价考核结果、项目综合分析报告应一并报局班子会议审议,各项目承办科室、单位应根据局班子会议审议结果,在下一年度项目实施中加强结果应用和整改落实,进一步提升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绩效。
特此通知。
(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项目的服务质量和社会效应,充分发挥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根据区财政局印发的《青浦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和我局2023年第16次班子会议要求,现就做好我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管应用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过程管理、评价考核、成果应用。督促第三方服务承接单位严格按照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执行监控。对第三方服务承接单位履行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情况等开展评价考核,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开展综合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要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实现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二、实施范围
全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工作的购买服务项目且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
三、具体要求
(一)编制项目评价考核报告
建立对第三方服务承接单位履行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情况的评价考核机制。每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办科室、单位要组织实施终期项目评价考核,可以邀请服务对象、行业专家等参加项目评估考核。项目承接方要主动配合评价考核工作,撰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项目评价考核指标(见附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运作:主要考核项目进度、服务人数、服务频次、安全服务情况、服务成效等情况;
2、项目满意度:主要考核服务对象、项目购买方、项目执行方及其他合作方对项目的满意程度;
3、资金管理:主要考核项目支出合规性、合理性、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缴纳税费、资金使用率等情况;
4、组织能力:主要考核组织管理架构、管理制度建设、社会动员、档案管理、沟通协调能力、项目可持续能力等;
5、人力资源:主要是考量项目工作人员数量、资质、管理、协作、培训等情况;
6、综合能效:主要测量项目实施对服务对象、执行组织、购买方、社会等带来的影响。
(二)评价考核结果运用
承接单位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
1、获评优秀等级(≥90分)的,承接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推荐承接局内同类项目的资格。
2、项目评估结果,与项目末期经费结算直接挂钩。评估结果优良等级(≥80分)的,全额支付项目末期费用。评估结果合格等级(60~79分)的,其中,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服务期限内计划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承办科室、单位应敦促承接方继续按合同完成任务后,再行支付项目末期经费;或因项目实施时效性因素无法继续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工作量支付项目经费;如果是承接方主观原因造成任务未完成等问题,则扣除未完成工作量的费用以及购买服务项目经费的10%。
3、评估结果不合格(<60分)的,不予支付项目末期经费,承接方3年内不得承接我局购买服务项目。
(三)编制项目综合分析报告
承办科室、单位在购买服务项目完成后,应开展项目完成情况综合分析报告。综合分析报告主要包括购买服务的生态环境业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所开展的工作、完成情况、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相关意见建议等。如:农村生活污水委托监测项目综合分析报告,应包括项目监测的种类数量、达标情况、各街镇达标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排污许可证后执行情况技术审查综合分析报告,应包括审查工作数量,排污许可持证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执行报告等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等。各项目承办科室、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综合分析报告,项目承接单位应积极配合承办科室、单位落实报告编制工作。
(四)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建立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通报机制。项目承接单位应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告知项目承办部门,项目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以及项目综合分析报告等内容形成书面通报材料,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通报至相关委办局、街镇等单位,进一步强化购买服务项目的过程和结果应用,有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评价考核结果、项目综合分析报告应一并报局班子会议审议,各项目承办科室、单位应根据局班子会议审议结果,在下一年度项目实施中加强结果应用和整改落实,进一步提升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绩效。
特此通知。
(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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