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代县大诚球团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GW2KP34
地址:代县机械化苗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小利
2023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2.未按规定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未按规定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6月1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3〕5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罚款点击查看>>万(¥*.00);
3.未按规定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罚款*万*仟元(¥48000.00);
两项共计罚款:点击查看>>万*仟元(¥*.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罚没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忻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
代县大诚球团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GW2KP34
地址:代县机械化苗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小利
2023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2.未按规定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未按规定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6月1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3〕5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罚款点击查看>>万(¥*.00);
3.未按规定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罚款*万*仟元(¥48000.00);
两项共计罚款:点击查看>>万*仟元(¥*.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罚没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忻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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