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瓦中心科研楼项目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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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瓦中心科研楼项目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峪口镇 (略) 内
公示时间:2023-06-21
受理时间:2023-06-0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新增3根排气筒,其中:DA001和DA002排气筒设在A栋楼顶,高度均为18m;DA003排气筒设在D栋楼顶,高15m。项目共设3套活性炭+光氧+酸性吸附剂装置,奶牛分中心实验室饲料粉碎工序产生的其他颗粒物,粗灰分测定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奶牛分中心实验室中性洗涤纤维测定和粗脂肪测定实验产生的其他C类物质(*酮)以及替代蛋白基础研发中心蛋白质提取实验和配液产生的氯化氢收集后汇入拟设的第1套活性炭+光氧+酸性吸附剂装置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8m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替代蛋白基础研发中心研磨工序产生的其他颗粒物收集后汇入拟设第2套活性炭+光氧+酸性吸附剂装置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8m高的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实验室生物炭试验碳化工序产生的一氧化碳,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实验室新型纳米铁肥试验产生的非*烷总烃(*醇、戊二醛)和其他A类物质(*酸)收集后汇入拟设的第3套活性炭+光氧+酸性吸附剂装置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少量废气经厂房无组织排放。废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实验废水和纯水制备废水,项目废水依托园区化粪池进行预处理,通过园区排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平谷区峪口镇胡辛庄污水处理厂。噪声:墙体隔声、设备减振及距离衰减。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于新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清运并处置;生活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由园区物业北京首华 (略) 统一委托北京京谷京环环境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李胜利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瓦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建设地点:峪口镇 (略) 内
公示时间:2023-06-21
受理时间:2023-06-0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新增3根排气筒,其中:DA001和DA002排气筒设在A栋楼顶,高度均为18m;DA003排气筒设在D栋楼顶,高15m。项目共设3套活性炭+光氧+酸性吸附剂装置,奶牛分中心实验室饲料粉碎工序产生的其他颗粒物,粗灰分测定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奶牛分中心实验室中性洗涤纤维测定和粗脂肪测定实验产生的其他C类物质(*酮)以及替代蛋白基础研发中心蛋白质提取实验和配液产生的氯化氢收集后汇入拟设的第1套活性炭+光氧+酸性吸附剂装置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8m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替代蛋白基础研发中心研磨工序产生的其他颗粒物收集后汇入拟设第2套活性炭+光氧+酸性吸附剂装置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8m高的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实验室生物炭试验碳化工序产生的一氧化碳,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实验室新型纳米铁肥试验产生的非*烷总烃(*醇、戊二醛)和其他A类物质(*酸)收集后汇入拟设的第3套活性炭+光氧+酸性吸附剂装置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少量废气经厂房无组织排放。废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实验废水和纯水制备废水,项目废水依托园区化粪池进行预处理,通过园区排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平谷区峪口镇胡辛庄污水处理厂。噪声:墙体隔声、设备减振及距离衰减。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于新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北京金隅红树林 (略) 清运并处置;生活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由园区物业北京首华 (略) 统一委托北京京谷京环环境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李胜利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瓦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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