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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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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25?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2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 (略)

法定代表人:肖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6DTE69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塘湾路5号(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内)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

员于2023年6月9日对重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主要从事电动车零部件表面处理,生产工艺:原料(电动车零部件原件)→打磨→底漆→烘烤→面漆→烘烤→照光→烘烤→检验→包装→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喷淋+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浓缩+蓄热式催化燃烧(RTO)”处理后高空排放。 (略) 调漆房门没有关闭、有一扇窗户没关闭,你公司构成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 (略) 总经理俞利明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 (略) 总经理俞利明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6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6月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 (略) 构成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6、20 (略) 总经理俞利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 (略) 总经理俞利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肖华辉身份证复印件;

8、20 (略) 总经理俞利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 (略) 总经理俞利明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1】088号)复印件;

10、20 (略) 总经理俞利明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服务合同》复印件;

11、2023年6月9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5、6、7、8、9、10、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 (略) 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漆房处于密闭状态,并对调漆房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处置。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14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2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 (略)

法定代表人:肖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16DTE69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塘湾路5号(重庆永川工业园区凤凰湖工业园区内)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

员于2023年6月9日对重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实:你公司主要从事电动车零部件表面处理,生产工艺:原料(电动车零部件原件)→打磨→底漆→烘烤→面漆→烘烤→照光→烘烤→检验→包装→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喷淋+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浓缩+蓄热式催化燃烧(RTO)”处理后高空排放。 (略) 调漆房门没有关闭、有一扇窗户没关闭,你公司构成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 (略) 总经理俞利明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 (略) 总经理俞利明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6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6月9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 (略) 构成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6、20 (略) 总经理俞利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 (略) 总经理俞利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肖华辉身份证复印件;

8、20 (略) 总经理俞利明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 (略) 总经理俞利明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21】088号)复印件;

10、20 (略) 总经理俞利明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服务合同》复印件;

11、2023年6月9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5、6、7、8、9、10、11、12证明违法主体为重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 (略) 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漆房处于密闭状态,并对调漆房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处置。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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