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经2023年第5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正式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安全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 (略) 石化化工产业发展和化工园区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规范投资项目准入与退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园区设立和四至范围
第二条 临港新材料产业园依托天津港保税区临港片区化工企业集中区现状,由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设立,并作为化工园区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略) 人民政府认定。
第三条 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四至范围为东至渤海十六北路,西至渤海十路,南至长江道,北至辽河道。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的管理机构,授权其内设部门管理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各项事务,内设部门无决策权的按程序上报管委会审议。
第五条 天津港保税区氢能产业发展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园区产业规划、产业研究、招商引资、项目准入和退出、信息化平台建设、自评复核、公众参与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天津港保税区应 (略) 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成立专职科室并与消防救援支队紧密联系,重点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对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天津港保税区发展改革、政务服务、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权限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港新材料产业园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准入和退出
第八条 项目申请:入园项目投资方应先向氢能产业发展办公室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必要文件。
第九条 项目审查:氢能产业发展办公室受理入园项目申请后,应根据项目情况,牵头组织政务服务、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针对项目准入问题出具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是项目办理后续项目程序的必要要件。氢能产业发展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园区企业退出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临港新材料产业园成立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经2023年第5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正式印发《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安全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 (略) 石化化工产业发展和化工园区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规范投资项目准入与退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园区设立和四至范围
第二条 临港新材料产业园依托天津港保税区临港片区化工企业集中区现状,由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设立,并作为化工园区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略) 人民政府认定。
第三条 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四至范围为东至渤海十六北路,西至渤海十路,南至长江道,北至辽河道。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的管理机构,授权其内设部门管理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各项事务,内设部门无决策权的按程序上报管委会审议。
第五条 天津港保税区氢能产业发展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园区产业规划、产业研究、招商引资、项目准入和退出、信息化平台建设、自评复核、公众参与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天津港保税区应 (略) 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成立专职科室并与消防救援支队紧密联系,重点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对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天津港保税区发展改革、政务服务、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应权限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港新材料产业园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准入和退出
第八条 项目申请:入园项目投资方应先向氢能产业发展办公室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必要文件。
第九条 项目审查:氢能产业发展办公室受理入园项目申请后,应根据项目情况,牵头组织政务服务、规划建设、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针对项目准入问题出具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是项目办理后续项目程序的必要要件。氢能产业发展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园区企业退出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临港新材料产业园成立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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