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海普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饶海普洛斯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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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海普洛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饶海普洛斯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6日-2023年6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793-*

地 址: (略) 信州生态环境局

电子邮件:*@*63.com

项目名称

上饶海普洛斯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信州区上饶大道18号1号楼

建设单位

江西海普 (略)

环评机构

(略) (略)

建设项目概况

上饶海普洛斯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 (略) 信州区上饶大道18号1号楼,地理坐标为 117 度 57 分 1.644 秒, 28 度 24 分 21.789秒,占地面积为1100m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 (略) 政污水管网;实验室废水收集后经自建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制(日均值)”预处理 (略) 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从严值,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纳入赣东北汽车产业园区污水处理站,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至信江。

2、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拟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降噪。项目所有设备均安置于厂房内,预测结果显示,在设备减震、厂房隔声的基础上,厂界噪声排放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项目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恶臭及实验室使用试剂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表征)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非*烷总烃厂区内、厂房外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限值。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的临时贮存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4中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医 (略) 暂时贮存期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要求,(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d,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d),并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在审批前进行了受理公示,无单位或个人反对本项目的建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6日-2023年6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793-*

地 址: (略) 信州生态环境局

电子邮件:*@*63.com

项目名称

上饶海普洛斯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信州区上饶大道18号1号楼

建设单位

江西海普 (略)

环评机构

(略) (略)

建设项目概况

上饶海普洛斯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 (略) 信州区上饶大道18号1号楼,地理坐标为 117 度 57 分 1.644 秒, 28 度 24 分 21.789秒,占地面积为1100m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 (略) 政污水管网;实验室废水收集后经自建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制(日均值)”预处理 (略) 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从严值,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纳入赣东北汽车产业园区污水处理站,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至信江。

2、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拟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降噪。项目所有设备均安置于厂房内,预测结果显示,在设备减震、厂房隔声的基础上,厂界噪声排放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项目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恶臭及实验室使用试剂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表征)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非*烷总烃厂区内、厂房外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限值。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的临时贮存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4中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医 (略) 暂时贮存期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要求,(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d,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d),并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在审批前进行了受理公示,无单位或个人反对本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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