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浙江今飞 (略) 年产12万件铝合金轮毂电镀生产线搬迁项目 | 金环建开〔2023〕6号 | 2023.6.15 | 见附件 |
2 | 浙江永 (略) 年产50万辆电动车和10万套电动汽车智能充电系统项目 | 金环建开〔2023〕7号 | 2023.6.15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浙江今飞 (略) 年产12万件铝合金轮毂电镀生产线搬迁项目 | 金环建开〔2023〕6号 | 2023.6.15 | 见附件 |
2 | 浙江永 (略) 年产50万辆电动车和10万套电动汽车智能充电系统项目 | 金环建开〔2023〕7号 | 2023.6.15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2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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