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新冶建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匀质自保温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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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新冶建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匀质自保温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环评(经)审〔2023〕5号


新疆新冶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水清 (略) 编制的《新疆新冶 (略) 匀质自保温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5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一号台地万盛大街与钰盛路北巷交界处,中心地理坐标:E87°17′58.986″,N43°48′51.627,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利用原有综合厂房,不新增占地;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增1条10万m3/a匀质自保温砌块生产线以及配套设施,综合楼、宿舍楼、门卫室、危废暂存室等公辅设施依托原有。项目建设须严格按照绿色环保搅拌站建站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各类骨料堆场和配料设施须进行封闭,原辅料输送、计量、投料及生产过程全封闭,严禁露天堆放,并配备洒水抑尘设施,所有散装物料运输须使用符合密闭要求的车辆,项目区内地面须做硬化处理,保持道路路面清洁、限制车速、定期洒水降尘。

(二)项目运营期,生产线水泥、粉煤灰均采用筒仓储存,经过筒仓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净化后的气体由除尘器的出风口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排放标准要求;搅拌粉尘经负压脉冲反吹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气体由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排放标准要求;输送、原料装卸、切割等环节均在封闭厂房内进行,产生的粉尘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必要的底座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四)项目运营期,搅拌机清洗废水、湿法切割废水经专用导流槽进入沉淀池,压滤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 (略) 政管网。

(五)项目运营期,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由输送管回收至粉料供给系统储存循环利用;搅拌机废料、试验用混凝土经压滤机压滤后重新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沉淀池沉渣定期清掏,经压滤后回用于生产线不得外排;一般固废的存放点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六)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3825t/a,该总量从2021 (略) 米东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程中消减。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日


乌环评(经)审〔2023〕5号


新疆新冶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水清 (略) 编制的《新疆新冶 (略) 匀质自保温砌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5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一号台地万盛大街与钰盛路北巷交界处,中心地理坐标:E87°17′58.986″,N43°48′51.627,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利用原有综合厂房,不新增占地;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增1条10万m3/a匀质自保温砌块生产线以及配套设施,综合楼、宿舍楼、门卫室、危废暂存室等公辅设施依托原有。项目建设须严格按照绿色环保搅拌站建站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各类骨料堆场和配料设施须进行封闭,原辅料输送、计量、投料及生产过程全封闭,严禁露天堆放,并配备洒水抑尘设施,所有散装物料运输须使用符合密闭要求的车辆,项目区内地面须做硬化处理,保持道路路面清洁、限制车速、定期洒水降尘。

(二)项目运营期,生产线水泥、粉煤灰均采用筒仓储存,经过筒仓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净化后的气体由除尘器的出风口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排放标准要求;搅拌粉尘经负压脉冲反吹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气体由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排放标准要求;输送、原料装卸、切割等环节均在封闭厂房内进行,产生的粉尘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必要的底座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四)项目运营期,搅拌机清洗废水、湿法切割废水经专用导流槽进入沉淀池,压滤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 (略) 政管网。

(五)项目运营期,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由输送管回收至粉料供给系统储存循环利用;搅拌机废料、试验用混凝土经压滤机压滤后重新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沉淀池沉渣定期清掏,经压滤后回用于生产线不得外排;一般固废的存放点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六)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3825t/a,该总量从2021 (略) 米东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程中消减。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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