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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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3〕3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3〕3号

铜陵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C(1-1),法定代表人查云龙, (略) (略) 义安区西联镇山东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办公室西侧空地(约50至70平方米)堆放了废弃混凝土、废砂石以及废弃地板砖未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铜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铜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查云龙的身份;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章新彪的身份;
(4)2023年3月3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办公室西侧空地(约50至70平方米)堆放了废弃混凝土、废砂石以及废弃地板砖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
(5) 2023年3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 (略) 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办公室西侧空地(约50至70平方米)堆放了废弃混凝土、废砂石以及废弃地板砖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6)2023年3月16日, (略) 义安区 (略) 副经理章新彪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办公室西侧空地(约50至70平方米)堆放了废弃混凝土、废砂石以及废弃地板砖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
(7)铜 (略) 《关于铜顺建材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原铜陵县环保局),审批文号为铜环字【2010】282号。
(8)铜 (略) 《关于年产2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搅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2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搅拌项目已开展“三同时”验收并通过专家评审,审批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原铜陵县环保局),审批文号为铜环验【2012】26号。
(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登记回执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张辉、徐晓晖、孙庆、汪四新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 (略)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3〕00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3〕3号

铜陵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C(1-1),法定代表人查云龙, (略) (略) 义安区西联镇山东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办公室西侧空地(约50至70平方米)堆放了废弃混凝土、废砂石以及废弃地板砖未采取“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铜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铜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查云龙的身份;
(3)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章新彪的身份;
(4)2023年3月3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办公室西侧空地(约50至70平方米)堆放了废弃混凝土、废砂石以及废弃地板砖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
(5) 2023年3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 (略) 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办公室西侧空地(约50至70平方米)堆放了废弃混凝土、废砂石以及废弃地板砖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6)2023年3月16日, (略) 义安区 (略) 副经理章新彪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办公室西侧空地(约50至70平方米)堆放了废弃混凝土、废砂石以及废弃地板砖未采取“三防”措施的事实。
(7)铜 (略) 《关于铜顺建材商品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原铜陵县环保局),审批文号为铜环字【2010】282号。
(8)铜 (略) 《关于年产2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搅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2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搅拌项目已开展“三同时”验收并通过专家评审,审批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原铜陵县环保局),审批文号为铜环验【2012】26号。
(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登记回执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张辉、徐晓晖、孙庆、汪四新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 (略)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3〕00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予以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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