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市吉发养殖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市吉发养殖有限公司
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
住所: (略) 小陶镇八一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72
法定代表人:陈桂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3月12日, (略) 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DH312P1型总磷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水样”分析所取水样实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内放置的矿泉水瓶内的水体,而非直接抽取废水排放口的废水分析, (略) 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的总磷监测数据不真实。
你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3年1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 (略) 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截屏照片;
(二)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B009号);
(三)2023年3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永环责〔2023〕7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 (略) 提交的《 (略) (略) 环境整改报告》《 (略) (略) 污水处理台账(2023年3月12日)》;
(五)2023年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陈发);
(六)2023年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略) (略) 何祥理、雷明镜);
(七)2023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陈发);
(八)2023年4月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九)2023年5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12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147,264.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6月7日
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
住所: (略) 小陶镇八一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72
法定代表人:陈桂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3月12日, (略) 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DH312P1型总磷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水样”分析所取水样实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内放置的矿泉水瓶内的水体,而非直接抽取废水排放口的废水分析, (略) 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的总磷监测数据不真实。
你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3年1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 (略) 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截屏照片;
(二)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B009号);
(三)2023年3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永环责〔2023〕7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 (略) 提交的《 (略) (略) 环境整改报告》《 (略) (略) 污水处理台账(2023年3月12日)》;
(五)2023年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陈发);
(六)2023年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略) (略) 何祥理、雷明镜);
(七)2023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陈发);
(八)2023年4月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九)2023年5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12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147,264.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6月7日
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
住所: (略) 小陶镇八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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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桂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3月12日, (略) 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DH312P1型总磷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水样”分析所取水样实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内放置的矿泉水瓶内的水体,而非直接抽取废水排放口的废水分析, (略) 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的总磷监测数据不真实。
你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3年1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 (略) 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截屏照片;
(二)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B009号);
(三)2023年3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永环责〔2023〕7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 (略) 提交的《 (略) (略) 环境整改报告》《 (略) (略) 污水处理台账(2023年3月12日)》;
(五)2023年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陈发);
(六)2023年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略) (略) 何祥理、雷明镜);
(七)2023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陈发);
(八)2023年4月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九)2023年5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12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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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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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3月12日, (略) 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DH312P1型总磷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水样”分析所取水样实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内放置的矿泉水瓶内的水体,而非直接抽取废水排放口的废水分析, (略) 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的总磷监测数据不真实。
你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3年1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 (略) 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截屏照片;
(二)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3〕第B009号);
(三)2023年3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永环责〔2023〕7号)及《送达回证》;
(四)202 (略) 提交的《 (略) (略) 环境整改报告》《 (略) (略) 污水处理台账(2023年3月12日)》;
(五)2023年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陈发);
(六)2023年3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略) (略) 何祥理、雷明镜);
(七)2023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陈发);
(八)2023年4月6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督察);
(九)2023年5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12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147,264.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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