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奎屯山海云天商贸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充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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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奎屯山海云天商贸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充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境保护局文件

奎独开环函〔2023〕10号

关于奎屯 (略) 工业气体充装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奎屯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奎屯 (略) 工业气体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二路以西、启航路以南,中心地理坐标为E84°55"24.121″,N44°21"50.165",项目新建10万瓶工业氧气、5万瓶医用氧气、10万瓶氮气、5万瓶氩气、10万瓶二氧化碳、液氧、5万瓶液化石油气和5万瓶液化*烷储罐区及配套相关充装设施。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万元,占总投资的2.28%。

根据新疆朗 (略) 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后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明确有关环保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计划,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规范施工行为。工程弃料、弃土等要妥善处置、及时清运。施工结束后同步做好垃圾清理和地貌恢复工作。

(二)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清洗医用氧气钢瓶废水,回用不外排。

(三)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液化石油气、液化*烷装卸过程中产生的呼吸废气排放。装卸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油气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四)噪声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五)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是液化石油气残液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液化石油气残液,废物类别为HW08,危废代码900-221-08,产生量约为4t/a。按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收集贮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或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 (略) 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三、加强环境意识教育,制定环保设施操作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各项环保制度,组织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减少对环境产生影响。

四、本项目冬季采用电采暖,正常工况下无外排废水。该项目核算废气总量控制指标VOCs排放量为0.0398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2倍消减量替代的要求,从奎屯锦疆化工污水池密闭VOCs治理减排量中核减VOCs排放量0.0796吨/年划拨给该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排放量。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此次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上传数据,定期在次年首月15日前完成执行报告的填报与提交,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竣工后,应在3个月内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负责,并按照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境保护局

??????????????????????????????????????????????????????????????????????????????2023年6月1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 0992-*(兼传真) ??通讯地址: (略) 喀什东路17号,邮编*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境保护局文件

奎独开环函〔2023〕10号

关于奎屯 (略) 工业气体充装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

奎屯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奎屯 (略) 工业气体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纵二路以西、启航路以南,中心地理坐标为E84°55"24.121″,N44°21"50.165",项目新建10万瓶工业氧气、5万瓶医用氧气、10万瓶氮气、5万瓶氩气、10万瓶二氧化碳、液氧、5万瓶液化石油气和5万瓶液化*烷储罐区及配套相关充装设施。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万元,占总投资的2.28%。

根据新疆朗 (略) 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后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明确有关环保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计划,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规范施工行为。工程弃料、弃土等要妥善处置、及时清运。施工结束后同步做好垃圾清理和地貌恢复工作。

(二)废水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清洗医用氧气钢瓶废水,回用不外排。

(三)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液化石油气、液化*烷装卸过程中产生的呼吸废气排放。装卸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油气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四)噪声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五)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是液化石油气残液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液化石油气残液,废物类别为HW08,危废代码900-221-08,产生量约为4t/a。按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收集贮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或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 (略) 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三、加强环境意识教育,制定环保设施操作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各项环保制度,组织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减少对环境产生影响。

四、本项目冬季采用电采暖,正常工况下无外排废水。该项目核算废气总量控制指标VOCs排放量为0.0398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2倍消减量替代的要求,从奎屯锦疆化工污水池密闭VOCs治理减排量中核减VOCs排放量0.0796吨/年划拨给该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排放量。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此次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上传数据,定期在次年首月15日前完成执行报告的填报与提交,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竣工后,应在3个月内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我局负责,并按照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境保护局

??????????????????????????????????????????????????????????????????????????????2023年6月1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 0992-*(兼传真) ??通讯地址: (略) 喀什东路17号,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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