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16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公告慈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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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16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公告慈溪分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16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公告(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产2000万件家用电器具生产线建设项目

(略) 滨海经济开发区波涛北路288号

宁波 (略)

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2000万件家用电器具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配套主要生产设备为全自动清洗喷塑线3条、铝挤压机3台、时效炉3台、模具炉3台、多棒加热炉3台、BMC成型机4台、冲床80台、高速绕线机80台、CNC加工中心40台等。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建设应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前处理废水、喷淋废水、锅炉排污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域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同时要求设置规范的排污口。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不外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 (略) 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等要求落实酸洗槽架空以及车间地面防腐、防渗、防混等措施。

3、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挤压废气采取有效措施后达标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喷塑废气、固化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和表6限值要求,其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成型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和表9限值。锅炉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8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限值要求。燃烧机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高于屋顶排放。

4、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切削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浮油、污泥、废化学品原料桶、废液压油、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6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审批科( (略) 政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16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公告(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产2000万件家用电器具生产线建设项目

(略) 滨海经济开发区波涛北路288号

宁波 (略)

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2000万件家用电器具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配套主要生产设备为全自动清洗喷塑线3条、铝挤压机3台、时效炉3台、模具炉3台、多棒加热炉3台、BMC成型机4台、冲床80台、高速绕线机80台、CNC加工中心40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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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建设应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前处理废水、喷淋废水、锅炉排污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域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同时要求设置规范的排污口。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不外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 (略) 金属表面处理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技术规范》等要求落实酸洗槽架空以及车间地面防腐、防渗、防混等措施。

3、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挤压废气采取有效措施后达标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喷塑废气、固化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和表6限值要求,其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成型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和表9限值。锅炉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8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限值要求。燃烧机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后高于屋顶排放。

4、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切削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浮油、污泥、废化学品原料桶、废液压油、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6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

通讯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审批科( (略) 政务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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