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得荣县水电消纳产业园互联网大数据项目土地征收启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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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得荣县水电消纳产业园互联网大数据项目土地征收启动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得荣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启动茨巫乡日拥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拟启动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启动征收土地位于茨巫乡日拥村。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7.1840公顷,其中农用地7.1840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公顷,其他园地7.184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单位

得荣县人民政府

四、现状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后,将开展被征收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五、其它事项

启动土地征收部门:得荣县自然资源局

公告途径: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拟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公开栏和得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告时间:**日—**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确定的征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土地原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抢栽各种经济作物及林(竹)木、花卉;不得新建水利、乡村道路等设施;不得抢修抢建房屋、圈舍及其他构筑物;不得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和装潢;不得转让和流转土地;除正常生育、婚嫁外,不得办理户口迁移;停止办理一切经营、税务登记手续。

凡在本公告之日后抢裁、抢种的经济作物、林(竹)木、花卉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水利、交通等设施,将一律不予补偿。

公告征收土地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严格监管,确保不改变土地原状和房屋现状。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情况明细表

得荣县人民政府

**日


拟征收土地情况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社)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 农用地 


小计

其中可调园地 

小计

其中可调林地 


得荣县

茨巫乡

日拥村

/

7.1840

7.1840


7.1840

7.1840








































集体土地小计

7.1840

7.1840


7.1840

7.1840








国有土地小计













合计

7.1840

7.1840












备注:“农用地”一栏中的“其他”是指按国标三大类中的一级类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得荣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启动茨巫乡日拥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拟启动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启动征收土地位于茨巫乡日拥村。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7.1840公顷,其中农用地7.1840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公顷,其他园地7.184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二、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单位

得荣县人民政府

四、现状调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后,将开展被征收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五、其它事项

启动土地征收部门:得荣县自然资源局

公告途径: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拟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公开栏和得荣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告时间:**日—**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确定的征地范围内,不得改变土地原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抢种、抢栽各种经济作物及林(竹)木、花卉;不得新建水利、乡村道路等设施;不得抢修抢建房屋、圈舍及其他构筑物;不得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和装潢;不得转让和流转土地;除正常生育、婚嫁外,不得办理户口迁移;停止办理一切经营、税务登记手续。

凡在本公告之日后抢裁、抢种的经济作物、林(竹)木、花卉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水利、交通等设施,将一律不予补偿。

公告征收土地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严格监管,确保不改变土地原状和房屋现状。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情况明细表

得荣县人民政府

**日


拟征收土地情况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社)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 农用地 


小计

其中可调园地 

小计

其中可调林地 


得荣县

茨巫乡

日拥村

/

7.1840

7.1840


7.1840

7.1840








































集体土地小计

7.1840

7.1840


7.1840

7.1840








国有土地小计













合计

7.1840

7.1840












备注:“农用地”一栏中的“其他”是指按国标三大类中的一级类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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