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兽药合成产品孵化器建设项目扩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审批公示
关于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兽药合成产品孵化器建设项目扩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局将山东鲁 (略) 兽药合成产品孵化器建设项目扩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16日——2023年6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
电子信箱:*@*ttp://**
通讯地址: (略) 太平东路26 (略) 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东区项目建设综合受理区(*)
序号 |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山东鲁 (略) 兽药合成产品孵化器建设项目扩产项目 | 山东公用 (略) |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邹城化工产业园鲁抗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依托山东鲁 (略) 现有生产车间进行改扩建,主要调整内容为:①调整氟尼辛葡*胺生产方案(生产工艺不变),增加生产批次,扩大产能;②在现有合成生产线基础上扩增一条合成生产线,磷酸替米考星和替米考星共用生产设备;③产生的废*酸*酯送610车间溶媒回收系统处理,减少危废(废*酸*酯)产生量。其余工程均依托现有项目及鲁抗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建成后,氟尼辛葡*胺产量由20t/a扩产至50t/a,替米考星产量由120t/a扩产至160t/a,磷酸替米考星产量由210t/a扩产至500t/a。项目总投资212.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7万元。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2205-*-07-02-*)。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磷酸替米考星及替米考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萃取废气、合成废气、脱溶废气经一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蒸汽)处理后,通过32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磷酸替米考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雾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氟尼辛葡*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合成废气、结晶废气、干燥废气、溶解过滤废气、蒸馏废气、过滤废气经一级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蒸汽)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一并经32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溶剂回收系统的精馏尾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蒸汽)处理后,通过29m高的610车间提炼3排气筒(DA017)排放。中间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蒸汽)处理后,通过32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洁净区废气分别经各车间高效滤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车间顶部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多介质环境目标估算值的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废气治理设施未收集到的废气。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持设备的完好率,开展泄露修复检测工作,严防“跑、冒、滴、漏”等现象;各液体原料均通过密闭性较好的物料泵投料,转料全部采用管道输送;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厂区周边进行绿化,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项目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项目纯水制备废水收集后送动力车间,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其余废水经污水管道送山东鲁抗 (略) 邹城分公司(处理能力:15000m3/d,处理工艺:预处理+生物处理)处理,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提高邹城工业园区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污水排放标准的通知》(邹环字〔2014〕44号)及邹城新城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山东邹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BOT特许经营协议)后进入邹城新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要求后排入幸福河,最终汇入南四湖。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废活性炭、滤渣、废母液、蒸馏釜残、废*醇、有机废液、布袋除尘器收尘、废滤布、沾染废物(废包装内袋及废包装桶)、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外包装桶收集后外售。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固废需严格管理,及时清运。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项目污染物排放需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管理指标)≤1.562t/a、NH3-N(管理指标)≤0.156t/a;颗粒物≤0.363t/a、VOCs≤2.871t/a。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局将山东鲁 (略) 兽药合成产品孵化器建设项目扩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16日——2023年6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
电子信箱:*@*ttp://**
通讯地址: (略) 太平东路26 (略) 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东区项目建设综合受理区(*)
序号 |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山东鲁 (略) 兽药合成产品孵化器建设项目扩产项目 | 山东公用 (略) |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邹城化工产业园鲁抗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依托山东鲁 (略) 现有生产车间进行改扩建,主要调整内容为:①调整氟尼辛葡*胺生产方案(生产工艺不变),增加生产批次,扩大产能;②在现有合成生产线基础上扩增一条合成生产线,磷酸替米考星和替米考星共用生产设备;③产生的废*酸*酯送610车间溶媒回收系统处理,减少危废(废*酸*酯)产生量。其余工程均依托现有项目及鲁抗生物医药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建成后,氟尼辛葡*胺产量由20t/a扩产至50t/a,替米考星产量由120t/a扩产至160t/a,磷酸替米考星产量由210t/a扩产至500t/a。项目总投资212.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7万元。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略) 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2205-*-07-02-*)。 |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磷酸替米考星及替米考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萃取废气、合成废气、脱溶废气经一级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蒸汽)处理后,通过32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磷酸替米考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雾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氟尼辛葡*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合成废气、结晶废气、干燥废气、溶解过滤废气、蒸馏废气、过滤废气经一级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蒸汽)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一并经32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溶剂回收系统的精馏尾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蒸汽)处理后,通过29m高的610车间提炼3排气筒(DA017)排放。中间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蒸汽)处理后,通过32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洁净区废气分别经各车间高效滤袋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车间顶部排放。 项目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多介质环境目标估算值的要求。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是废气治理设施未收集到的废气。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持设备的完好率,开展泄露修复检测工作,严防“跑、冒、滴、漏”等现象;各液体原料均通过密闭性较好的物料泵投料,转料全部采用管道输送;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厂区周边进行绿化,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项目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浓度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要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项目纯水制备废水收集后送动力车间,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其余废水经污水管道送山东鲁抗 (略) 邹城分公司(处理能力:15000m3/d,处理工艺:预处理+生物处理)处理,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略) 环境保护局关于提高邹城工业园区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污水排放标准的通知》(邹环字〔2014〕44号)及邹城新城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山东邹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BOT特许经营协议)后进入邹城新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要求后排入幸福河,最终汇入南四湖。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废活性炭、滤渣、废母液、蒸馏釜残、废*醇、有机废液、布袋除尘器收尘、废滤布、沾染废物(废包装内袋及废包装桶)、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外包装桶收集后外售。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固废需严格管理,及时清运。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五)项目污染物排放需满足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管理指标)≤1.562t/a、NH3-N(管理指标)≤0.156t/a;颗粒物≤0.363t/a、VOCs≤2.871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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