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事指南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事指南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水利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项目;
4.库伦旗水务局监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招标或评标无效情形的投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略)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办法》(通政办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实施机关
库伦旗水务局。
四、办理流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事流程如图所示:
五、受理条件
依法实行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实名向库伦旗水务局提出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
(一)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或者评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为开标期间;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附件1),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签收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异议答复函等可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予以说明。
六、办理时限
收到投诉人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填写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四)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3)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投诉途径
1、来信地址: (略) 库伦旗水务局
2、来访地址:库伦旗水务局办公室(3009)
3、来 电:0475—*
4、电子邮箱:*@*63.com
附件1:项目投诉书
附件2: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3:投诉处理决定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水利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项目;
4.库伦旗水务局监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招标或评标无效情形的投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略)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办法》(通政办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实施机关
库伦旗水务局。
四、办理流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事流程如图所示:
五、受理条件
依法实行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实名向库伦旗水务局提出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
(一)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或者评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为开标期间;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附件1),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签收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异议答复函等可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已向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予以说明。
六、办理时限
收到投诉人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填写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四)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3)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投诉途径
1、来信地址: (略) 库伦旗水务局
2、来访地址:库伦旗水务局办公室(3009)
3、来 电:0475—*
4、电子邮箱:*@*63.com
附件1:项目投诉书
附件2: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3: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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