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号关于《安徽浙铝科技有限公司高值化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淮环行号关于《安徽浙铝科技有限公司高值化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高值化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租用烈山智能制造产业园2栋厂房,建设2条铝合金锭生产线,包括2台45t熔炼炉、1台35t精炼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5万吨铝合金锭的生产能力。该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0万元,占总投资的7.67%。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淮北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未批先建, (略) 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3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淮北环(烈)责改〔2023〕13号),责令项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1)熔炼、精炼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采用“SCR脱硝+旋风除尘+活性炭喷粉+布袋除尘+碱喷淋”处理后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
(2)铝灰分离系统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碱喷淋”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
(3)通过加强厂区密闭、负压抽风同步补充新鲜风、强化集气罩收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废气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无组织排放的SO2、NOX、颗粒物厂界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相关标准。
同时,烟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粉尘排放量1.083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0.09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5.467吨/年)。环境防护距离100米内 (略) 、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碱喷淋废水和初期雨水进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10m3/d,处理工艺为pH调节+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补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及淮 (略) 接管标准。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破碎收尘灰、杂质废料、制氮系统玻璃纤维、制氮分子筛和保温砖外售综合回收利用。铝渣、铝灰、废活性炭、污泥、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后统一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危废库、铝灰库、再生铝车间、循环水池、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以及废水收集管沟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在厂区及上下游位置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3个,每年监测一次,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建设1座100m3初期雨水池,1座70m3事故应急池。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行政许可科)
传 真:0561-*
通讯地址: (略) 相山区人民中路206号
邮 编:*
2023年6月16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高值化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租用烈山智能制造产业园2栋厂房,建设2条铝合金锭生产线,包括2台45t熔炼炉、1台35t精炼炉,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5万吨铝合金锭的生产能力。该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0万元,占总投资的7.67%。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淮北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未批先建, (略) 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3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淮北环(烈)责改〔2023〕13号),责令项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影响的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1)熔炼、精炼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采用“SCR脱硝+旋风除尘+活性炭喷粉+布袋除尘+碱喷淋”处理后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
(2)铝灰分离系统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碱喷淋”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特别排放限值。
(3)通过加强厂区密闭、负压抽风同步补充新鲜风、强化集气罩收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废气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无组织排放的SO2、NOX、颗粒物厂界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相关标准。
同时,烟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粉尘排放量1.083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0.092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5.467吨/年)。环境防护距离100米内 (略) 、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碱喷淋废水和初期雨水进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10m3/d,处理工艺为pH调节+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补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及淮 (略) 接管标准。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破碎收尘灰、杂质废料、制氮系统玻璃纤维、制氮分子筛和保温砖外售综合回收利用。铝渣、铝灰、废活性炭、污泥、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后统一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危废库、铝灰库、再生铝车间、循环水池、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污水处理站以及废水收集管沟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监测有关要求,在厂区及上下游位置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3个,每年监测一次,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建设1座100m3初期雨水池,1座70m3事故应急池。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行政许可科)
传 真:0561-*
通讯地址: (略) 相山区人民中路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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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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