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欣亿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
东莞市欣亿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欣亿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长安镇厦边社区银城七路 5 号三楼 302 |
建设单位 | (略) 欣亿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长安镇厦边社区银城七路5号三楼302,由于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 (略) 欣亿 (略) 申请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改扩建完成后,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2350m2,建筑面积2350m2。主要从事电子烟五金外壳、电子烟塑胶外壳1#、电子烟塑胶外壳2#的加工生产,生产加工电子烟五金外壳40万个/年、电子烟塑胶外壳1#400万个/年、电子烟塑胶外壳2#2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及治理措施: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NMHC、臭气浓度经收集后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排气筒位于生产厂房楼顶,排气筒高度约为15米,NMHC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的要求;3D打印、喷漆、丝印、移印、烘干工序产生的总VOCs、NMHC、颗粒物、臭气浓度经收集后引至1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2,排气筒位于生产厂房楼顶,排气筒高度约为15米,NMHC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较严值;总VOCs有组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漆雾)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的要求;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量较少,通过加强车间管理,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废气的排放可达到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超声波清洗废水、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政截污管网,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 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通过室内安装、基础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使项目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6-1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概况描述不全,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等,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欣亿五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长安镇厦边社区银城七路 5 号三楼 302 |
建设单位 | (略) 欣亿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略) 长安镇厦边社区银城七路5号三楼302,由于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 (略) 欣亿 (略) 申请在原厂区内进行改扩建,项目改扩建完成后,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2350m2,建筑面积2350m2。主要从事电子烟五金外壳、电子烟塑胶外壳1#、电子烟塑胶外壳2#的加工生产,生产加工电子烟五金外壳40万个/年、电子烟塑胶外壳1#400万个/年、电子烟塑胶外壳2#2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及治理措施: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NMHC、臭气浓度经收集后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排气筒位于生产厂房楼顶,排气筒高度约为15米,NMHC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的要求;3D打印、喷漆、丝印、移印、烘干工序产生的总VOCs、NMHC、颗粒物、臭气浓度经收集后引至1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2,排气筒位于生产厂房楼顶,排气筒高度约为15米,NMHC有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较严值;总VOCs有组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中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漆雾)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改扩建)的要求;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量较少,通过加强车间管理,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废气的排放可达到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超声波清洗废水、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政截污管网,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 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通过室内安装、基础减振、车间隔声等措施,使项目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 (略) 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6-16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概况描述不全,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等,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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