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附件: | |||||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 | |||||
机构 名称 |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 ||||
机构 性质 | 政府部门 | 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
法定 代表人 | 叶晋军 | 办公 电话 | * | ||
单位 地址 | 江夏区四贤路 6 号 | ||||
执法 职责 | 承担本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开展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妇幼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参与本辖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和相关医疗行为监督检查,负责整顿和规范本辖区医疗服务秩序,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采血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等传染病防控。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 ||||
执法 权限 | 江夏区卫生健康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
执法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 ||||
执法 程序 |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送达文书-执行与结案 行政检查:制定计划-下发通知-组织实施-汇总结果 | ||||
委托 执法 情况 | 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 | 是 | 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 | 江夏区卫生计生执法督察大队 | |
受委托执法 机构性质 | 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 | ||||
受委托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情况 | 实有持证人员 27 人,取得执法证件 27 人 | ||||
委托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 | ||||
救济 渠道 | 1、行政复议机构:江夏区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江夏区文化路 40 号(区司法局11楼) 2、行政诉讼机构:江 (略) 办公地点:江夏区北华街 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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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 | |||||
机构 名称 | 江夏区卫生健康局 | ||||
机构 性质 | 政府部门 | 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
法定 代表人 | 叶晋军 | 办公 电话 | * | ||
单位 地址 | 江夏区四贤路 6 号 | ||||
执法 职责 | 承担本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开展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妇幼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参与本辖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和相关医疗行为监督检查,负责整顿和规范本辖区医疗服务秩序,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采血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等传染病防控。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 ||||
执法 权限 | 江夏区卫生健康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
执法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 ||||
执法 程序 |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送达文书-执行与结案 行政检查:制定计划-下发通知-组织实施-汇总结果 | ||||
委托 执法 情况 | 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 | 是 | 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 | 江夏区卫生计生执法督察大队 | |
受委托执法 机构性质 | 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 | ||||
受委托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情况 | 实有持证人员 27 人,取得执法证件 27 人 | ||||
委托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 | ||||
救济 渠道 | 1、行政复议机构:江夏区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江夏区文化路 40 号(区司法局11楼) 2、行政诉讼机构:江 (略) 办公地点:江夏区北华街 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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