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6月19日拟作出交替生产1.2万吨/年精氨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6月19日拟作出交替生产1.2万吨/年精氨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6月1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传真:024-*邮编*
联系地址: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A工程建设专区01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交替生产1.2万吨/年精氨酸项目 | (略) 沈北新区裕农路38-27号 | 希杰(沈阳) (略) | 辽宁 (略) | 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位于现有北厂区核苷酸精制车间内。项目利用现有核苷酸精制生产线,以饲料级精氨酸为主要原辅材料,通过溶解、压滤除杂、浓缩、结晶、离心分离、干燥筛分、包装等工序,生产1.2万吨/年精氨酸。项目建成后,在保证现有核苷酸批复产能不变条件下,与精氨酸产品共线生产,核苷酸精制生产线总产能1.2万吨/年保持不变 | 同意 | /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线均为密闭设备,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布袋除尘+吸收塔(水吸收)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3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根据“报告表”,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主要为蒸发冷凝水排水及交替生产的设备清洗废水等,废水排放量不新增,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3万立方米/天,处理工艺为“两级AO法”)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蒲河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根据“报告表”,废水中各项污染物均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房间内,并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根据“报告表”,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阴离子树脂等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相应专用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现有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活性炭、除尘收集灰、废珍珠岩及废滤袋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现有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6月1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19日-2023年6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传真:024-*邮编*
联系地址: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沈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4A工程建设专区01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交替生产1.2万吨/年精氨酸项目 | (略) 沈北新区裕农路38-27号 | 希杰(沈阳) (略) | 辽宁 (略) | 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位于现有北厂区核苷酸精制车间内。项目利用现有核苷酸精制生产线,以饲料级精氨酸为主要原辅材料,通过溶解、压滤除杂、浓缩、结晶、离心分离、干燥筛分、包装等工序,生产1.2万吨/年精氨酸。项目建成后,在保证现有核苷酸批复产能不变条件下,与精氨酸产品共线生产,核苷酸精制生产线总产能1.2万吨/年保持不变 | 同意 | /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线均为密闭设备,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布袋除尘+吸收塔(水吸收)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3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根据“报告表”,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主要为蒸发冷凝水排水及交替生产的设备清洗废水等,废水排放量不新增,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3万立方米/天,处理工艺为“两级AO法”)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蒲河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根据“报告表”,废水中各项污染物均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房间内,并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根据“报告表”,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阴离子树脂等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相应专用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现有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活性炭、除尘收集灰、废珍珠岩及废滤袋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现有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