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省安化县长茅田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及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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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省安化县长茅田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及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的公示

项目名称

(略) 安化县长茅田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及加工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安化县梅城镇长安村、柏树村

建设单位

安化县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徐工 (略)

项目概况

一、安化县 (略) 拟投资20000万元,在安化县长茅田矿区进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及加工建设项目。本项目灰岩矿开采规模为150万吨/年,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矿方法为深孔爆破法,准采标高为+546米~+405米,矿区面积0.165km2,矿山服务年限16.2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细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不压占矿区外园地、林地;合理规划施工布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妥善处置废土、废渣,防止二次污染;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达标后回用,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居民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矿区南侧林地施肥;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工期,严禁夜间施工。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区开采废气:开采、汽车运输及装卸过程产生的粉尘采取洒水喷淋、加盖篷布及密闭运输等措施抑尘,矿区厂界无组织排放粉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D1996)浓度限值要求。矿石破碎废气:封闭作业场地、石粉堆场;进料采取喷淋降尘,密闭运输传送带;破碎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D1996)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过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再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排放油烟废气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清洗;矿区地表径流雨水及矿洞用水经矿区排水沟收集、沉淀后回用作抑尘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于农肥,不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矿区:合理安排爆破时间、频次,禁止午间或夜间爆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限制运输车辆车速,禁止鸣笛。加工区:合理优化总平面图布置,优化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矿山剥离的表土、废土、废石、沉淀池沉渣、矿石生产筛分土料等暂存于排土场,用于后期复垦;除尘器集尘收集后外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按要求暂存后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七)服务期满后环境管理。矿山服务期满退役后,建设单位应按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封场、平整、绿化等生态修复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恢复。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

通讯地址: (略) 迎宾路555号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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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略) 安化县长茅田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及加工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安化县梅城镇长安村、柏树村

建设单位

安化县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徐工 (略)

项目概况

一、安化县 (略) 拟投资20000万元,在安化县长茅田矿区进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及加工建设项目。本项目灰岩矿开采规模为150万吨/年,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矿方法为深孔爆破法,准采标高为+546米~+405米,矿区面积0.165km2,矿山服务年限16.2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细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不压占矿区外园地、林地;合理规划施工布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妥善处置废土、废渣,防止二次污染;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达标后回用,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居民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矿区南侧林地施肥;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工期,严禁夜间施工。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矿区开采废气:开采、汽车运输及装卸过程产生的粉尘采取洒水喷淋、加盖篷布及密闭运输等措施抑尘,矿区厂界无组织排放粉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D1996)浓度限值要求。矿石破碎废气:封闭作业场地、石粉堆场;进料采取喷淋降尘,密闭运输传送带;破碎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D1996)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过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再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排放油烟废气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清洗;矿区地表径流雨水及矿洞用水经矿区排水沟收集、沉淀后回用作抑尘用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综合利用于农肥,不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矿区:合理安排爆破时间、频次,禁止午间或夜间爆破;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限制运输车辆车速,禁止鸣笛。加工区:合理优化总平面图布置,优化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分别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矿山剥离的表土、废土、废石、沉淀池沉渣、矿石生产筛分土料等暂存于排土场,用于后期复垦;除尘器集尘收集后外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按要求暂存后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七)服务期满后环境管理。矿山服务期满退役后,建设单位应按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封场、平整、绿化等生态修复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恢复。

公众参与情况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

通讯地址: (略) 迎宾路555号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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