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3〕14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3〕14号
临泉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王*,地址:临泉县艾亭镇点击查看>>**。
经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份调查:你公司沙场未密闭,也未建设严密围挡,沙堆未完全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当时沙场未密闭,未建设围挡,沙堆未覆盖的情况;
3. 2023年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行 (略) 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建设和投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的情况;
4. 2023年3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共2张,证明你公司当时沙场未密闭,未建设围挡,沙堆未覆盖,沙场进出道路积尘较多的情况;
5. 2023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当时沙场未密闭,未建设严密围挡,沙堆未覆盖的情况;
6. 2023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行 (略) 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建设和投产时间、生产工艺和整改落实等的情况;
7. 2023年3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共5张,证明你公司当时沙场未密闭,未建设严密围挡,沙堆未覆盖的情况;
8. 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当时沙场未密闭,筛沙机未密闭,未建设严密围挡,沙堆未完全覆盖的情况;
9. 2023年3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共3张,证明你公司当时沙场未密闭,筛沙机未密闭,未建设严密围挡,沙堆未完全覆盖的情况;
10. 阜阳12345热线平台服务工单2份和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信访投诉处理单1份, (略) 沙场造成不良影响进行投诉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12.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3 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你公司应处罚金额={裁量起点(10000/*)×100%+[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不足3个月0%+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5%]×[1-裁量起点(10000/*)×100%]}×*=1450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元(¥14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临泉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王*,地址:临泉县艾亭镇点击查看>>**。
经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份调查:你公司沙场未密闭,也未建设严密围挡,沙堆未完全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当时沙场未密闭,未建设围挡,沙堆未覆盖的情况;
3. 2023年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行 (略) 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建设和投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的情况;
4. 2023年3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共2张,证明你公司当时沙场未密闭,未建设围挡,沙堆未覆盖,沙场进出道路积尘较多的情况;
5. 2023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当时沙场未密闭,未建设严密围挡,沙堆未覆盖的情况;
6. 2023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我局行 (略) 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建设和投产时间、生产工艺和整改落实等的情况;
7. 2023年3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共5张,证明你公司当时沙场未密闭,未建设严密围挡,沙堆未覆盖的情况;
8. 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证明你公司当时沙场未密闭,筛沙机未密闭,未建设严密围挡,沙堆未完全覆盖的情况;
9. 2023年3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共3张,证明你公司当时沙场未密闭,筛沙机未密闭,未建设严密围挡,沙堆未完全覆盖的情况;
10. 阜阳12345热线平台服务工单2份和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信访投诉处理单1份, (略) 沙场造成不良影响进行投诉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你公司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的情况;
12.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3 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你公司应处罚金额={裁量起点(10000/*)×100%+[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不足3个月0%+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5%]×[1-裁量起点(10000/*)×100%]}×*=1450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仟*佰元(¥14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颍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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