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吉因加医学检验实验室变更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
长沙吉因加医学检验实验室变更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
项目名称 | 长沙吉因加医学检验实验室变更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标准厂房9号栋1F |
建设单位 | 长沙吉因加医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明启 (略) |
项目概况 | 长沙吉因加医学检验实验室变更建设项目位于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标准厂房9号栋1楼东侧厂房,利用现有厂房进行长沙吉因加医学检验实验室变更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916.02m2,原项目原辅材料、仪器设备、检测项目及规模、环保设施均未发生改变。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变更后主要运营内容包括提供个体化诊疗基因检测、病原检测、新冠病毒检测服务(未发生变化)、蛋白酶、T4连接酶、人谷氨酸盐试剂盒、人低密度脂蛋白受体试剂盒以及DNA生成物的研发。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营运期影响及措施: ①废水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仪器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 本项目纯水制备浓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仪器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中预处理排放限值,氨氮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后一起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长沙临空经济区综合污水处理中心深度处理,尾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总氮除外,执行10mg/L)后排入榨山港,最终汇入浏阳河。 ②废气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废气污染源为实验检测区使用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酶、试剂盒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和有机废气;DNA生成物研发过程中DNA粗品生成及纯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引物氨解工序产生的氨气;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少量臭气。 项目检测区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由生物安全柜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1)楼顶高空排放;酶、试剂盒研发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和HCl、DNA粗品生成及纯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引物氨解工序产生的氨气通过通风柜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2)楼顶高空排放;本项目厂区即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中相关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4.0mg/m3)从严标准;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中相关标准;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氨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运营阶段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外排大气污染物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明显影响。 ③声环境影响 设备选型时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有效地减震隔声处理;噪声设备均安置在室内,有效利用建筑隔声;合理布置设备的位置;严格控制运营时间,不在夜间进行生产。 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④固体废物影响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项目生活垃圾、原料解包产生的废外包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实验耗材、检测废液、废原料包装桶、废样本、废高效过滤器、废活性炭、污泥、废紫外灯管等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采取以上措施后,固废均能无害化处置,达到环保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长沙县望仙路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 联系电话:0731-* (公示时间:2023年6月19日-6月27日) |
(略) 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
2023年6月19日
项目名称 | 长沙吉因加医学检验实验室变更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标准厂房9号栋1F |
建设单位 | 长沙吉因加医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明启 (略) |
项目概况 | 长沙吉因加医学检验实验室变更建设项目位于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标准厂房9号栋1楼东侧厂房,利用现有厂房进行长沙吉因加医学检验实验室变更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916.02m2,原项目原辅材料、仪器设备、检测项目及规模、环保设施均未发生改变。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变更后主要运营内容包括提供个体化诊疗基因检测、病原检测、新冠病毒检测服务(未发生变化)、蛋白酶、T4连接酶、人谷氨酸盐试剂盒、人低密度脂蛋白受体试剂盒以及DNA生成物的研发。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营运期影响及措施: ①废水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仪器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 本项目纯水制备浓水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仪器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水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中预处理排放限值,氨氮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后一起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长沙临空经济区综合污水处理中心深度处理,尾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总氮除外,执行10mg/L)后排入榨山港,最终汇入浏阳河。 ②废气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废气污染源为实验检测区使用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酶、试剂盒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和有机废气;DNA生成物研发过程中DNA粗品生成及纯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引物氨解工序产生的氨气;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少量臭气。 项目检测区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由生物安全柜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1)楼顶高空排放;酶、试剂盒研发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和HCl、DNA粗品生成及纯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引物氨解工序产生的氨气通过通风柜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后通过25m排气筒(DA002)楼顶高空排放;本项目厂区即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中相关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4.0mg/m3)从严标准;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中相关标准;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氨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要求。 项目运营阶段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外排大气污染物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明显影响。 ③声环境影响 设备选型时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有效地减震隔声处理;噪声设备均安置在室内,有效利用建筑隔声;合理布置设备的位置;严格控制运营时间,不在夜间进行生产。 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④固体废物影响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项目生活垃圾、原料解包产生的废外包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弃实验耗材、检测废液、废原料包装桶、废样本、废高效过滤器、废活性炭、污泥、废紫外灯管等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采取以上措施后,固废均能无害化处置,达到环保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长沙县望仙路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 联系电话:0731-* (公示时间:2023年6月19日-6月27日) |
(略) 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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