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农业综合执法公示
富县农业综合执法公示
执法主体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范围:富县
监督举报地址:富县北教场兰宜路199号
邮编:*
违法信息投诉举报电话:0911-*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电话:0911-*
一、执法人员
见附件1: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公示表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贯彻执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略) 、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度及其它规
范性文件。
(二)承担县域范围内的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
猪屠宰、种子(含蚕种、食用菌、种畜禽)、肥料、农药、农机、
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三)承担县域范围内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
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四)承担县域范围内动物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
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五)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承办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见附件2:行政处罚流程图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农业农村部门所 (略) 提出行政诉讼
附件1:富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名单
附件2: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流程图
执法主体信息
行政执法主体: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范围:富县
监督举报地址:富县北教场兰宜路199号
邮编:*
违法信息投诉举报电话:0911-*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电话:0911-*
一、执法人员
见附件1: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公示表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贯彻执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略) 、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制度及其它规
范性文件。
(二)承担县域范围内的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
猪屠宰、种子(含蚕种、食用菌、种畜禽)、肥料、农药、农机、
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三)承担县域范围内植物检疫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
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四)承担县域范围内动物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
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五)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承办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见附件2:行政处罚流程图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农业农村部门所 (略) 提出行政诉讼
附件1:富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名单
附件2: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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