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关于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金瑞泓硅片产业园配套天然气制氢工程项目/h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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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关于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金瑞泓硅片产业园配套天然气制氢工程项目/h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金瑞泓硅片产业园配套天然气制氢工程项目(6000Nm3/h)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3〕26号

时间:**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3〕26号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金瑞泓硅片产业园配套天然气制氢工程项目(6000Nm3h)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关于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金瑞泓硅片产业园配套天然气制氢工程项目(6000Nm3/h)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3〕26号

时间:**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3〕26号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金瑞泓硅片产业园配套天然气制氢工程项目(6000Nm3h)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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