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金仙三弄18号违建拆除评估结论及安全性鉴定结论予以公示
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金仙三弄18号违建拆除评估结论及安全性鉴定结论予以公示
根据《 (略) 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金仙三弄18号违建拆除评估结论及安全性鉴定结论予以公示。
以上产权业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违法扩建,加建面积为约55.2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一、评估结论
浙江 (略)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现场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如下:
1、对拆除违建部分结构进行分析及评估:
拆除四层前间位置屋面、五层中间位置屋面违建部分,会对原周边墙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可能导致原结构出现新的裂缝,造成整体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2、若强行拆除违建部分结构,需委托有资质相关单位编写拆除方案,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拆除。
二、安全性鉴定结论
根据地基基础子单元、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相关规范,鉴定结论如下:房屋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su级,能满足使用要求。
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
联系地址:景宁县红星街道鹤溪中路41号
监督电话:0578-*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9日
根据《 (略) 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金仙三弄18号违建拆除评估结论及安全性鉴定结论予以公示。
以上产权业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违法扩建,加建面积为约55.2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一、评估结论
浙江 (略)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现场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如下:
1、对拆除违建部分结构进行分析及评估:
拆除四层前间位置屋面、五层中间位置屋面违建部分,会对原周边墙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可能导致原结构出现新的裂缝,造成整体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2、若强行拆除违建部分结构,需委托有资质相关单位编写拆除方案,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拆除。
二、安全性鉴定结论
根据地基基础子单元、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及相关规范,鉴定结论如下:房屋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su级,能满足使用要求。
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
联系地址:景宁县红星街道鹤溪中路41号
监督电话:0578-*
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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