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石榴庄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燃气锅炉房项目拟审查项目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石榴庄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燃气锅炉房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丰台区南苑石榴庄0517-L02地块地下一层
公示时间:2023-06-27
受理时间:2023-06-1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锅炉均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技术,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燃气锅炉烟气重点地区氮氧化物防治可行技术为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SCR脱硝技术。因此,本项目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为可行技术。本项目二氧化硫最高排放浓度1.7mg/m3,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28.1mg/m3,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4.2mg/m3,均能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表1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7年4月1日起的新建锅炉”的标准要求,达标排放。 (2)废水: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后与软水制备系统排 (略) 政管网,污水最终排入小红门污水处理厂。 (3)噪声:本项目锅炉、水泵、风机等设备均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安装时均采用减振基础,风机安装消声器,燃烧器安装隔声罩,管道采用柔性接管、弹性隔振吊、支架。本项目位于地下一层,利用建筑墙体隔声。本项目锅炉房厂界噪声贡献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能够达标排放。(4)固废:本项目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做到及时收集,妥善处理后,能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以及《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中关于固体废物处置中的相关规定,废离子交换树脂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未收到公众反馈。
联系人:安博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 (略) 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建设地点: (略) 丰台区南苑石榴庄0517-L02地块地下一层
公示时间:2023-06-27
受理时间:2023-06-1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锅炉均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技术,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燃气锅炉烟气重点地区氮氧化物防治可行技术为低氮燃烧技术、低氮燃烧+SCR脱硝技术。因此,本项目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为可行技术。本项目二氧化硫最高排放浓度1.7mg/m3,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28.1mg/m3,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4.2mg/m3,均能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表1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7年4月1日起的新建锅炉”的标准要求,达标排放。 (2)废水: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后与软水制备系统排 (略) 政管网,污水最终排入小红门污水处理厂。 (3)噪声:本项目锅炉、水泵、风机等设备均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安装时均采用减振基础,风机安装消声器,燃烧器安装隔声罩,管道采用柔性接管、弹性隔振吊、支架。本项目位于地下一层,利用建筑墙体隔声。本项目锅炉房厂界噪声贡献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能够达标排放。(4)固废:本项目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做到及时收集,妥善处理后,能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以及《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中关于固体废物处置中的相关规定,废离子交换树脂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未收到公众反馈。
联系人:安博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 (略) 丰台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丰台区七里庄路2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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