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淅川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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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淅川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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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检查主体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或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检查方式

备注

1

对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检查

《 (略) 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油库、加油站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油库、加油站、油罐车

10%

1

现场检查

2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单位的检查

1.《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20%

1

现场检查

3

(略) 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者企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监管

《 (略) 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建设配套设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20%

1

现场检查

4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5%

1

现场检查

5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告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得建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头其法律责任。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5%

1

现场检查

6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县级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

50%

1

现场检查

7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总量指标的监管

《 (略) 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 (略) 人民政府制定”。 (略) 政府印发了《 (略) 人民政 (略)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已明确将《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4号)作为清理文件。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5%

1

现场检查

8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100%

1

现场检查

9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50%

1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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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检查主体

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或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检查方式

备注

1

对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检查

《 (略) 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油库、加油站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油库、加油站、油罐车

10%

1

现场检查

2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单位的检查

1.《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20%

1

现场检查

3

(略) 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者企业未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监管

《 (略) 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内未淘汰燃煤锅炉或者其他燃煤设施,或者未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设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建设配套设施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20%

1

现场检查

4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5%

1

现场检查

5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告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得建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头其法律责任。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5%

1

现场检查

6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县级

重点检查事项

全县

50%

1

现场检查

7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总量指标的监管

《 (略) 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3年9月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 (略) 人民政府制定”。 (略) 政府印发了《 (略) 人民政 (略)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42号),已明确将《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4号)作为清理文件。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5%

1

现场检查

8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100%

1

现场检查

9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一般检查事项

全县

50%

1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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