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详情版
  • 基本信息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办事评价
目录清单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
服务对象
法人
事项编码
**0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清单编码
**002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5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查看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网通办)
办理地址
(略) (略) 雨山区印山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汇通大厦)三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
所属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所属区划
(略)
实施主体
(略) 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电话预约(0555-*)
现场预约( (略) (略) 印山东路2009号(汇通大厦)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监督投诉电话
0555-*
0555-*
咨询电话
0555-*
0555-*
年审年检
划分标准
省级: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市级: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县级:所在地其他入河排污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展开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见表格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 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皖事通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行受理,不符合申报办理条件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由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自愿到窗口领取,也可选邮政快递寄送达。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周杉
受理岗

1、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2、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收件登记和初步审查;
3、负责反馈受理情况,做好流转登记。

审查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程平
水生态环境科

承办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决定岗位。

决定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胡伟
局领导

根据审查意见结果,作出是否准许核准的决定。

办结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周杉
办结岗

1、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2、负责对办件情况进行整理,制作相应案卷,形成办件台账;
3、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是否有要求?

无;申请单位可自行编制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应该先办哪个?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设置入河排污口有哪些否决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满意度: 0.0%, 评分 0.0分

  • 0次

    累计评价

  • 0次

    非常满意

    占比 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
目录清单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
服务对象
法人
事项编码
**0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清单编码
**002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5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查看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网通办)
办理地址
(略) (略) 雨山区印山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汇通大厦)三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
所属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所属区划
(略)
实施主体
(略) 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电话预约(0555-*)
现场预约( (略) (略) 印山东路2009号(汇通大厦)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监督投诉电话
0555-*
0555-*
咨询电话
0555-*
0555-*
年审年检
划分标准
省级: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市级: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县级:所在地其他入河排污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展开
  • 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皖事通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行受理,不符合申报办理条件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由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自愿到窗口领取,也可选邮政快递寄送达。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周杉
受理岗

1、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2、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收件登记和初步审查;
3、负责反馈受理情况,做好流转登记。

审查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程平
水生态环境科

承办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决定岗位。

决定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胡伟
局领导

根据审查意见结果,作出是否准许核准的决定。

办结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周杉
办结岗

1、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2、负责对办件情况进行整理,制作相应案卷,形成办件台账;
3、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是否有要求?

无;申请单位可自行编制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应该先办哪个?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设置入河排污口有哪些否决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满意度: 0.0%, 评分 0.0分

  • 0次

    累计评价

  • 0次

    非常满意

    占比 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
详情版
  • 基本信息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办事评价
目录清单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
服务对象
法人
事项编码
**0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清单编码
**002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5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查看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网通办)
办理地址
(略) (略) 雨山区印山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汇通大厦)三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
所属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所属区划
(略)
实施主体
(略) 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电话预约(0555-*)
现场预约( (略) (略) 印山东路2009号(汇通大厦)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监督投诉电话
0555-*
0555-*
咨询电话
0555-*
0555-*
年审年检
划分标准
省级: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市级: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县级:所在地其他入河排污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展开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见表格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 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皖事通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行受理,不符合申报办理条件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由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自愿到窗口领取,也可选邮政快递寄送达。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周杉
受理岗

1、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2、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收件登记和初步审查;
3、负责反馈受理情况,做好流转登记。

审查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程平
水生态环境科

承办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决定岗位。

决定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胡伟
局领导

根据审查意见结果,作出是否准许核准的决定。

办结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周杉
办结岗

1、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2、负责对办件情况进行整理,制作相应案卷,形成办件台账;
3、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是否有要求?

无;申请单位可自行编制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应该先办哪个?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设置入河排污口有哪些否决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满意度: 0.0%, 评分 0.0分

  • 0次

    累计评价

  • 0次

    非常满意

    占比 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
目录清单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
服务对象
法人
事项编码
**0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清单编码
**002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5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查看
是否收费
办理深度
四级(全网通办)
办理地址
(略) (略) 雨山区印山东路 (略) 政务服务中心(汇通大厦)三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
所属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所属区划
(略)
实施主体
(略) 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市级/隶属,县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利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电话预约(0555-*)
现场预约( (略) (略) 印山东路2009号(汇通大厦)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是否有数量限制
是否支持代办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监督投诉电话
0555-*
0555-*
咨询电话
0555-*
0555-*
年审年检
划分标准
省级: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市级: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的,同“取水许可管理权限”3.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也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权限”
县级:所在地其他入河排污口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3.《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1年12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第六条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展开
  • 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马鞍山分厅、皖事通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工作人员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行受理,不符合申报办理条件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由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自愿到窗口领取,也可选邮政快递寄送达。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周杉
受理岗

1、负责热情接待群众,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及有关业务咨询;
2、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收件登记和初步审查;
3、负责反馈受理情况,做好流转登记。

审查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程平
水生态环境科

承办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决定岗位。

决定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胡伟
局领导

根据审查意见结果,作出是否准许核准的决定。

办结

0.5个工作日

(略) 生态环境局
周杉
办结岗

1、负责及时将办件结果传达至申请人,并对申请进行办结处理;
2、负责对办件情况进行整理,制作相应案卷,形成办件台账;
3、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问题
解答

论证报告编制单位资质是否有要求?

无;申请单位可自行编制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应该先办哪个?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设置入河排污口有哪些否决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满意度: 0.0%, 评分 0.0分

  • 0次

    累计评价

  • 0次

    非常满意

    占比 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