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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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市城乡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计委2002年26号令)、《 (略) 定价目录》(豫计价调〔2003〕1442号)规定,经研究, (略) 生活垃圾处理继续执行辉发改〔2010〕54号文件,具体如下:

一、收费对象

市区范围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专业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驻辉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 (略) 、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征(不包括居民楼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2、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辉办事机构按每人每月1.5元计收。

3、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大型商场、超市、经营类门店按经营面积计收,100㎡以下按每月0.3元/㎡;100㎡-500㎡之间的除按100㎡标准征收外超出部分按0.25元/㎡收取;500㎡-1000㎡之间的除按100㎡-500㎡标准征收外超出部分按每0.2元/㎡收取;1000㎡以上除按500㎡-1000㎡标准征收外的超出部分按每0.15元/㎡收取。

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月1.2元/㎡。

(二)旅店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0元。

(三)洗浴业(桑拿浴业、普通浴池)区分燃料类型以面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太阳能、电暖气、天然气、电炉或直接供热,按每月1.0㎡元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按每月2.0元/㎡征收。

(四)娱乐业(美容美发、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保龄球厅、迪厅、网吧、婚纱摄影等)、按经营面积计收,每月1.5元/㎡。

(五) (略) 、体育场(馆)、俱乐部等单位除按第2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座另加收0.1元。

(六)车辆冲洗服务行业除按本条第1项标准征收外冲洗机台数每日每台0.5元加收。

4、市区摊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早市、夜市、固定摊点有三张经营桌以下的按每摊位每月60元标准收取。三张经营以上的摊位多出部分按5元/张月标准加收。

(二)流动临时摊点每日每摊点征收2元。

(三)台球案每日每案征收0.5元。

5、凡从事货运、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0元。

(二)货运车辆按吨位计收,每吨位每月5.0元。

6、 (略) 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2.0元。

旅游景点收费标准参照第3条、第4条的标准收取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单位运到垃圾处理场。

7、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的,按23元/吨(运输费每吨15元、处理费每吨8元)标准征收,自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收取垃圾处理费8元/吨。

新建、扩建、翻建的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征收道路清扫保洁费0.5元/㎡,所有权属私人建筑的按0.3元/㎡征收道路清扫保洁费。

8、由环卫部门清扫门前四包责任区的,每天按非经营性单位0.02元/㎡,经营性单位0.03元/㎡收取清扫费。

9、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生活垃圾按照每吨8元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和收费管理

城市生活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收取,一次性交清半年优惠一个月,一次性交清全年优惠两个月。另单位在收费时要主动公示收费标准,同一收费对象严禁重复收费、乱收费。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对下岗职工、五保户、残疾人、低保户、优抚对象、困难企业等特困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略) 级财政专户管理、 (略)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按照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主动接受监督。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市城乡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计委2002年26号令)、《 (略) 定价目录》(豫计价调〔2003〕1442号)规定,经研究, (略) 生活垃圾处理继续执行辉发改〔2010〕54号文件,具体如下:

一、收费对象

市区范围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专业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驻辉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 (略) 、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征(不包括居民楼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2、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辉办事机构按每人每月1.5元计收。

3、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大型商场、超市、经营类门店按经营面积计收,100㎡以下按每月0.3元/㎡;100㎡-500㎡之间的除按100㎡标准征收外超出部分按0.25元/㎡收取;500㎡-1000㎡之间的除按100㎡-500㎡标准征收外超出部分按每0.2元/㎡收取;1000㎡以上除按500㎡-1000㎡标准征收外的超出部分按每0.15元/㎡收取。

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月1.2元/㎡。

(二)旅店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0元。

(三)洗浴业(桑拿浴业、普通浴池)区分燃料类型以面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太阳能、电暖气、天然气、电炉或直接供热,按每月1.0㎡元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按每月2.0元/㎡征收。

(四)娱乐业(美容美发、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保龄球厅、迪厅、网吧、婚纱摄影等)、按经营面积计收,每月1.5元/㎡。

(五) (略) 、体育场(馆)、俱乐部等单位除按第2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座另加收0.1元。

(六)车辆冲洗服务行业除按本条第1项标准征收外冲洗机台数每日每台0.5元加收。

4、市区摊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早市、夜市、固定摊点有三张经营桌以下的按每摊位每月60元标准收取。三张经营以上的摊位多出部分按5元/张月标准加收。

(二)流动临时摊点每日每摊点征收2元。

(三)台球案每日每案征收0.5元。

5、凡从事货运、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0元。

(二)货运车辆按吨位计收,每吨位每月5.0元。

6、 (略) 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2.0元。

旅游景点收费标准参照第3条、第4条的标准收取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单位运到垃圾处理场。

7、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的,按23元/吨(运输费每吨15元、处理费每吨8元)标准征收,自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收取垃圾处理费8元/吨。

新建、扩建、翻建的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征收道路清扫保洁费0.5元/㎡,所有权属私人建筑的按0.3元/㎡征收道路清扫保洁费。

8、由环卫部门清扫门前四包责任区的,每天按非经营性单位0.02元/㎡,经营性单位0.03元/㎡收取清扫费。

9、 (略)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生活垃圾按照每吨8元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和收费管理

城市生活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收取,一次性交清半年优惠一个月,一次性交清全年优惠两个月。另单位在收费时要主动公示收费标准,同一收费对象严禁重复收费、乱收费。 (略) 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对下岗职工、五保户、残疾人、低保户、优抚对象、困难企业等特困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略) 级财政专户管理、 (略)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按照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主动接受监督。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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