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正《夹江县南安乡丁字1社砂石厂和夹江县勤安砂石厂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项目验收结果的公告》部分内容的公告
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正《夹江县南安乡丁字1社砂石厂和夹江县勤安砂石厂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项目验收结果的公告》部分内容的公告
2023年1月13日夹江县勤安砂石厂书面向我局提交了对《夹江县南安乡*字1社砂石厂和夹江县勤安砂石厂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项目验收结果的公告》中复垦责任面积、复垦责任义务人提出异议。经我局调查,复垦责任面积应为5.2379公顷,复垦义务人因夹江县勤安砂石厂和四川鲁桥千佛岩 (略) 签订土地复垦责任委托协议书转由夹江县勤安砂石厂负责。现将有关验收结果部分内容变更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情况
原公告中“2019年9月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同意临时使用夹江县原界牌镇青江村1社集体土地,......,依法对用地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更正为“2019年9月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同意临时使用夹江县原界牌镇青江村1社集体土地,用于砂石临时堆放,批准文号为夹行审投资〔2019〕230号,批准面积0.7513公顷,使用人为四川鲁桥千佛岩 (略) ;2019年6月1日夹江县勤安砂石厂和四川鲁桥千佛岩 (略) 签订了土地复垦责任委托协议书,复垦责任义务转由夹江县勤安砂石厂负责。在我局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夹江县勤安砂石厂违法使用破坏土地面积4.4866公顷,依法对用地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夹江县勤安砂石厂复垦责任面积5.2379公顷。”。
二、临时用地复垦情况
原公告中“经调查,夹江县勤安砂石场临时用地复垦责任面积4.16公顷,......,复垦后耕地质量为9等旱地。”更正为“结合复垦义务人提交的补正资料,经查阅档案和核实调查,夹江县勤安砂石场临时用地复垦责任面积5.2379公顷,已按照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复垦面积5.9895公顷(含必要的农田水利、生产道路工程等),复垦率114%,复垦后耕地质量为9等旱地。”。
以上情况现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期从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21日。原公告的整改措施和验收结论不变。相关土地权利人对更正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夹江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股209室(联系人:魏东伟,联系电话:0833-*)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告期内无相关权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我局将按照土地复垦相关规定退还相应土地复垦保证金费用。
夹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0日
2023年1月13日夹江县勤安砂石厂书面向我局提交了对《夹江县南安乡*字1社砂石厂和夹江县勤安砂石厂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项目验收结果的公告》中复垦责任面积、复垦责任义务人提出异议。经我局调查,复垦责任面积应为5.2379公顷,复垦义务人因夹江县勤安砂石厂和四川鲁桥千佛岩 (略) 签订土地复垦责任委托协议书转由夹江县勤安砂石厂负责。现将有关验收结果部分内容变更如下:
一、临时用地使用情况
原公告中“2019年9月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同意临时使用夹江县原界牌镇青江村1社集体土地,......,依法对用地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更正为“2019年9月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同意临时使用夹江县原界牌镇青江村1社集体土地,用于砂石临时堆放,批准文号为夹行审投资〔2019〕230号,批准面积0.7513公顷,使用人为四川鲁桥千佛岩 (略) ;2019年6月1日夹江县勤安砂石厂和四川鲁桥千佛岩 (略) 签订了土地复垦责任委托协议书,复垦责任义务转由夹江县勤安砂石厂负责。在我局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夹江县勤安砂石厂违法使用破坏土地面积4.4866公顷,依法对用地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夹江县勤安砂石厂复垦责任面积5.2379公顷。”。
二、临时用地复垦情况
原公告中“经调查,夹江县勤安砂石场临时用地复垦责任面积4.16公顷,......,复垦后耕地质量为9等旱地。”更正为“结合复垦义务人提交的补正资料,经查阅档案和核实调查,夹江县勤安砂石场临时用地复垦责任面积5.2379公顷,已按照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复垦面积5.9895公顷(含必要的农田水利、生产道路工程等),复垦率114%,复垦后耕地质量为9等旱地。”。
以上情况现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期从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21日。原公告的整改措施和验收结论不变。相关土地权利人对更正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夹江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股209室(联系人:魏东伟,联系电话:0833-*)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告期内无相关权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我局将按照土地复垦相关规定退还相应土地复垦保证金费用。
夹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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