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中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电站基站项目灵寿县2023年度第2批次1号地块建设用地
灵寿县中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电站基站项目灵寿县2023年度第2批次1号地块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根据该法中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现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光伏电站基站于2020年3月初开始建设,2020年6月30日建成光伏电站基站同期并网投入使用,光伏电站基站建成之前,该地块一直为荒地,没有种植过农作物,历史上也未开展工业生产活动。
二、调查内容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地块进行了污染识别工作,主要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分析等方式对本地块和相邻地块污染源进行识别。
三、调查结果
经对地块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认为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不存在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污染源,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根据该法中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现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光伏电站基站于2020年3月初开始建设,2020年6月30日建成光伏电站基站同期并网投入使用,光伏电站基站建成之前,该地块一直为荒地,没有种植过农作物,历史上也未开展工业生产活动。
二、调查内容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地块进行了污染识别工作,主要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资料收集分析等方式对本地块和相邻地块污染源进行识别。
三、调查结果
经对地块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认为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不存在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污染源,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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