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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推进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制度规定落地, (略) 建筑垃圾管理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27日。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情况的应署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80-*
电子邮箱:*@*q.com
地址: (略) 临城街道金岛路9号;邮编:*
附件:《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推进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制度规定落地, (略) 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强化各职能部门按照《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抓好督促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
1.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等方式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2023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仍继续有效,核准有效期届满后工程项目尚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先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送备案。
3.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2)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
(3)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
(4)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
(5)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提交备案时还需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2)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5)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实施备案的单位应当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合同)中确定的施工单位;对于无需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单位。
6.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7.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实际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
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各类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工程渣土处置纳入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做好全程监管,对依法需要招投标处置的工程渣土是否依法规范招投标并加强后续监管。
1.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设计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采用绿色建材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减少工程渣土外运。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三、全 (略) 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1.各地城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从事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有关的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中转场所、消纳场所等单 (略) 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开设账号,录入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2.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中转码头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各地城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产废建设工程、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船舶)、中转场所、消纳场所要将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物 (略) 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贯通联网。
3.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过 (略) 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全过程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运输,实行源头和末端扫码核量。*-海运输,从工地到中转码头为一闭环,中转码头至消纳处置场所为一闭环;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4.为强化各环节责任体系,防止偷排乱倒,消纳处置过程中,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承运单位在签订运输处置协议时明确运输单位采取密闭化、按照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按处置核准的场所进行消纳等责任。
为贯彻落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推进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制度规定落地, (略) 建筑垃圾管理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27日。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情况的应署名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80-*
电子邮箱:*@*q.com
地址: (略) 临城街道金岛路9号;邮编:*
附件:《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推进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等制度规定落地, (略) 建筑垃圾管理实际,强化各职能部门按照《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抓好督促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
1.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政务服务窗口等方式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2023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仍继续有效,核准有效期届满后工程项目尚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先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送备案。
3.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2)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
(3)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
(4)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
(5)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4.提交备案时还需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2)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5)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实施备案的单位应当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合同)中确定的施工单位;对于无需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单位。
6.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7.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实际 (略) 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
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各类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工程渣土处置纳入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做好全程监管,对依法需要招投标处置的工程渣土是否依法规范招投标并加强后续监管。
1.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设计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采用绿色建材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减少工程渣土外运。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三、全 (略) 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1.各地城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从事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有关的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中转场所、消纳场所等单 (略) 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开设账号,录入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2.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中转码头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各地城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产废建设工程、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船舶)、中转场所、消纳场所要将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物 (略) 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贯通联网。
3.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过 (略) 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全过程运行电子转移联单。*-*运输,实行源头和末端扫码核量。*-海运输,从工地到中转码头为一闭环,中转码头至消纳处置场所为一闭环;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4.为强化各环节责任体系,防止偷排乱倒,消纳处置过程中,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承运单位在签订运输处置协议时明确运输单位采取密闭化、按照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按处置核准的场所进行消纳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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