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沂水县人民政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关于《沂水县人民政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沂水县人民政府CB-2022-0301#地块位于沂水县沂城街道前贺庄村东南200m,南至前贺庄村农用地,东至前贺庄村农用地,北至前贺庄村农村道路,西至田庄村、前贺庄村农村道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61048°,北纬35.81672°。地块总面积15126m2(合22.689亩)。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前贺庄村农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住宅用地和田庄村交通运输用地,2022年7月沂水县人民政府完成对该地块的征收,地块现为政府储备用地。根据《沂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07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证土地利用安全,2023年4月,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我单位(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下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勘查、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制定调查土壤、地下水采样及检测方案,进行采样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进行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沂水县人民政府CB-2022-03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结合资料收集与分析结果、现场踏勘实际情况,采用网格布点法的方式进行点位布设。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钻探点位,地块外1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共54个(包括1个对照样、6平行样)。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污染物和表2中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以及pH、总氟化物、铬、锌、多环芳烃类(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和氨氮;共计59项。各项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均由获得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结合临沂富鑫 (略) 2018年12月出具的《北方明珠·悦源府小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及现场实际钻孔情况,本场地勘察深度范围内揭露地层情况为杂填土、粉质黏土、黏土和中风化石灰岩,勘探期间地下水埋深约8.4m,地下水主要赋存于场地下部基岩裂隙中,考虑到中风化岩层具有隔水隔污能力,因此污染物向下迁移进入地下水的可能很小。同时根据地块周边企业潜在污染分析,周边企业通过地下水迁移到调查地块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次调查未对调查地块地下水取样检测。
通过对检测结果的分析,沂水县人民政府CB-2022-0301#地块内堆土及表层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含量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中监测因子总苊烯、苊指标监测含量与经推导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计算值相比较均满足第一类用地控制值,土壤中的监测因子铬、锌、总氟化物、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均满足《 (略) 地方标准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氨氮满足《 (略) 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0)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综合判断,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纳入污染地块管理,不需要进行详细采样调查,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根据导则,该地块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特此公示!
2023年6月19日
沂水县人民政府CB-2022-0301#地块位于沂水县沂城街道前贺庄村东南200m,南至前贺庄村农用地,东至前贺庄村农用地,北至前贺庄村农村道路,西至田庄村、前贺庄村农村道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8.61048°,北纬35.81672°。地块总面积15126m2(合22.689亩)。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前贺庄村农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住宅用地和田庄村交通运输用地,2022年7月沂水县人民政府完成对该地块的征收,地块现为政府储备用地。根据《沂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07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保证土地利用安全,2023年4月,沂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我单位(国评检测(山东)有限公司,下称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实地勘查、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制定调查土壤、地下水采样及检测方案,进行采样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进行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沂水县人民政府CB-2022-03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结合资料收集与分析结果、现场踏勘实际情况,采用网格布点法的方式进行点位布设。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0个土壤钻探点位,地块外1个对照点,土壤样品共54个(包括1个对照样、6平行样)。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污染物和表2中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以及pH、总氟化物、铬、锌、多环芳烃类(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和氨氮;共计59项。各项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均由获得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结合临沂富鑫 (略) 2018年12月出具的《北方明珠·悦源府小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及现场实际钻孔情况,本场地勘察深度范围内揭露地层情况为杂填土、粉质黏土、黏土和中风化石灰岩,勘探期间地下水埋深约8.4m,地下水主要赋存于场地下部基岩裂隙中,考虑到中风化岩层具有隔水隔污能力,因此污染物向下迁移进入地下水的可能很小。同时根据地块周边企业潜在污染分析,周边企业通过地下水迁移到调查地块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本次调查未对调查地块地下水取样检测。
通过对检测结果的分析,沂水县人民政府CB-2022-0301#地块内堆土及表层土壤中的监测因子含量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中监测因子总苊烯、苊指标监测含量与经推导的污染场地风险评估计算值相比较均满足第一类用地控制值,土壤中的监测因子铬、锌、总氟化物、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均满足《 (略) 地方标准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氨氮满足《 (略) 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0)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综合判断,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纳入污染地块管理,不需要进行详细采样调查,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根据导则,该地块可以满足后续开发利用要求。
特此公示!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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