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瓦奶业示范园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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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瓦奶业示范园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村西
公示时间:2023-06-28
受理时间:2023-06-0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饲料搅拌产生的粉尘,采取洒水降尘。牛舍采取及时清粪,合理配置饲料,添加EM微生物菌剂,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固液分离车间和好氧发酵车间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经1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处理达标后废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沼气经脱硫后通过火炬燃烧,废气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以上废气均达标排放。 2、运营期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废水首先经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体、除臭系统定期排水和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厌氧存储塘,经厌氧存储塘预处理后汇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厂区内可能发生渗漏的部位进行人工防渗。 3、运营期噪声影响分析:运营期间主要噪声源为设备噪声和牛只叫声,在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降噪措施后,再经墙体阻隔、距离衰减后,均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牛舍内垫料随粪污清理至粪污处理系统处理。粪污首先经固液分离机进行分离处理,固液分离后的粪渣进一步经分子膜发酵处理,部分回用于牛舍内垫料,其余部分做固体有机肥原料回用于周边农田。废脱硫剂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处置。项目饲料购置包装主要为塑料和纸制品,产生废弃包装物;粪污处理中转池前端设置格栅机,用以去除线绳等杂物;废弃包装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和粪污中的杂物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病死牛及分娩胎衣废物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张子霄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单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瓦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建设地点: (略) 平谷区峪口镇西樊各庄村西
公示时间:2023-06-28
受理时间:2023-06-07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饲料搅拌产生的粉尘,采取洒水降尘。牛舍采取及时清粪,合理配置饲料,添加EM微生物菌剂,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固液分离车间和好氧发酵车间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经1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处理达标后废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沼气经脱硫后通过火炬燃烧,废气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以上废气均达标排放。 2、运营期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废水首先经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体、除臭系统定期排水和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厌氧存储塘,经厌氧存储塘预处理后汇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厂区内可能发生渗漏的部位进行人工防渗。 3、运营期噪声影响分析:运营期间主要噪声源为设备噪声和牛只叫声,在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降噪措施后,再经墙体阻隔、距离衰减后,均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牛舍内垫料随粪污清理至粪污处理系统处理。粪污首先经固液分离机进行分离处理,固液分离后的粪渣进一步经分子膜发酵处理,部分回用于牛舍内垫料,其余部分做固体有机肥原料回用于周边农田。废脱硫剂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处置。项目饲料购置包装主要为塑料和纸制品,产生废弃包装物;粪污处理中转池前端设置格栅机,用以去除线绳等杂物;废弃包装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和粪污中的杂物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病死牛及分娩胎衣废物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张子霄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单 (略) 劳保所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环保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瓦农业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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