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东大龙口河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东大龙口河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3〕35号
关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东大龙口河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东大龙口河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西侧,北庭镇与吉木萨尔县县城之间,距县城8.0km,起点坐标:东经88°12′15.788″,北纬44°03′10.648″;终点坐标:东经88°11′56.311″,北纬44°04′487″。本次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4.16km2,主要建设生产区、生活区和生态区。生产区治理面积20.96km2,主要建设内容:设置警示宣传牌40块,修整生产小路3km,简易人工鱼塘;生活区治理面积2.25km2,主要建设内容:围树座椅34个,垃圾桶45个;生态区治理面积0.95km2,主要建设内容:头道坝维修加固工程,桥头景观小微广场一处,生态岸坡治理6.798km,围栏0.6km,河滨带树木补植、水生植物种植及配套灌溉系统,巡河简易道路3.4km。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为35.00m3/s,对应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30年。项目总投资1188.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4.21%。
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3〕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划定施工范围,在施工营地周边等设置警示标牌,任何施工人员和器械不得越过红线施工或任意活动。施工期加强管理,挖方须严格实行表土分层堆放,分层覆土,优化施工方案、避开雨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将土石方回填、及时夯实回填土,减缓施工期水土流失;工程弃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对施工废水不得随意乱排,收集后回用于路面洒水降尘,施工结束后,做到完工,料尽、场地清;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迹地恢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定时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严禁抛洒甩漏;土方作业时,采取洒水压尘措施;大风天气未采取防尘措施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所有堆场建立临时性简易封闭堆场,并定期洒水抑尘;施工机械使用优质燃料,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科学安排运行时间,严格按照施工时间作业,加强机械、车辆维护和管理,降低施工机械尾气排放量,施工机械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商业混凝土,不得在项目区现拌混凝土,混凝土在养护过程中需控制养护用水量,减少养护水的排放,同时采用草席对碱性废水进行吸收,禁止养护水过多产生径流,草席使用结束后自然晾干,用于下一工程混凝土养护,不得外排;做好建筑材料和建筑废料管理,避免水环境二次污染。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施工机械,采取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禁止夜间运行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远离场界布置,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程产生的弃土、沉淀池沉渣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清废土方全部回用;沉淀池隔离出底泥清掏自然干化后用于基础回填或用于填筑临时道路;施工生活垃圾采取收集和集中处理措施,在临时办公区和施工沿线安放垃圾桶,安排专人定期清运站内生活垃圾。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
昌州环评〔2023〕35号
关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东大龙口河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东大龙口河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镇西侧,北庭镇与吉木萨尔县县城之间,距县城8.0km,起点坐标:东经88°12′15.788″,北纬44°03′10.648″;终点坐标:东经88°11′56.311″,北纬44°04′487″。本次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4.16km2,主要建设生产区、生活区和生态区。生产区治理面积20.96km2,主要建设内容:设置警示宣传牌40块,修整生产小路3km,简易人工鱼塘;生活区治理面积2.25km2,主要建设内容:围树座椅34个,垃圾桶45个;生态区治理面积0.95km2,主要建设内容:头道坝维修加固工程,桥头景观小微广场一处,生态岸坡治理6.798km,围栏0.6km,河滨带树木补植、水生植物种植及配套灌溉系统,巡河简易道路3.4km。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为35.00m3/s,对应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30年。项目总投资1188.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4.21%。
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3〕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划定施工范围,在施工营地周边等设置警示标牌,任何施工人员和器械不得越过红线施工或任意活动。施工期加强管理,挖方须严格实行表土分层堆放,分层覆土,优化施工方案、避开雨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将土石方回填、及时夯实回填土,减缓施工期水土流失;工程弃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对施工废水不得随意乱排,收集后回用于路面洒水降尘,施工结束后,做到完工,料尽、场地清;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迹地恢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定时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实施密闭运输,严禁抛洒甩漏;土方作业时,采取洒水压尘措施;大风天气未采取防尘措施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所有堆场建立临时性简易封闭堆场,并定期洒水抑尘;施工机械使用优质燃料,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车辆;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科学安排运行时间,严格按照施工时间作业,加强机械、车辆维护和管理,降低施工机械尾气排放量,施工机械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商业混凝土,不得在项目区现拌混凝土,混凝土在养护过程中需控制养护用水量,减少养护水的排放,同时采用草席对碱性废水进行吸收,禁止养护水过多产生径流,草席使用结束后自然晾干,用于下一工程混凝土养护,不得外排;做好建筑材料和建筑废料管理,避免水环境二次污染。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施工机械,采取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禁止夜间运行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远离场界布置,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程产生的弃土、沉淀池沉渣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清废土方全部回用;沉淀池隔离出底泥清掏自然干化后用于基础回填或用于填筑临时道路;施工生活垃圾采取收集和集中处理措施,在临时办公区和施工沿线安放垃圾桶,安排专人定期清运站内生活垃圾。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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