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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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 (略) :

根据永 (略) 司法建议书反馈情况,经核查,宁 (略) 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已处于一审案件诉讼审理阶段,提交了虚假承诺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即对简易注销全体投 (略) 不存在债权债务未清算、以及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承诺不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经研究决定:

撤销2023年04月26日宁 (略) 核准的简易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银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 (略) :

根据永 (略) 司法建议书反馈情况,经核查,宁 (略) 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已处于一审案件诉讼审理阶段,提交了虚假承诺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即对简易注销全体投 (略) 不存在债权债务未清算、以及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承诺不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条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经研究决定:

撤销2023年04月26日宁 (略) 核准的简易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银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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