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茂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万吨酮装置工程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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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茂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万吨酮装置工程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晋水审批决〔2023〕299号
孝义市茂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万吨酮装置工程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略) :

你单位提交的《 (略) (略) 新建年产30万吨环己酮装置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茂成科技办字〔2023〕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 (略) (略) 新建年产30万吨环己酮装置工程项 (略) (略) 梧桐镇仁顺村东南、山西孝义经济开发区煤化工园区内。 (略) 发展和改革局以孝发改备案〔2019〕42号文同意该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019-*-26-03-*),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30万吨环己酮装置工程,分两期建成。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源为煤矿多余外排的矿坑水,生活取水水源为引文入川供水工程地表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143.11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41.51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1.60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口设在工业园区矿井水净化水处理厂(坐标:东经111°48′1.1″,北纬37°04′59.4″),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厂区南侧引文入川供水工程输水管道分水口(坐标:东经111°48′7.0″,北纬37°04′57.9″),通过加压泵站及输水管道送至生产生活用水点。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 (略)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 (略) 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


(略) 水利厅

2023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 年 06 月 10 日
晋水审批决〔2023〕299号
孝义市茂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万吨酮装置工程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略) :

你单位提交的《 (略) (略) 新建年产30万吨环己酮装置工程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茂成科技办字〔2023〕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 (略) (略) 新建年产30万吨环己酮装置工程项 (略) (略) 梧桐镇仁顺村东南、山西孝义经济开发区煤化工园区内。 (略) 发展和改革局以孝发改备案〔2019〕42号文同意该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019-*-26-03-*),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30万吨环己酮装置工程,分两期建成。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源为煤矿多余外排的矿坑水,生活取水水源为引文入川供水工程地表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143.11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41.51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1.60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口设在工业园区矿井水净化水处理厂(坐标:东经111°48′1.1″,北纬37°04′59.4″),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厂区南侧引文入川供水工程输水管道分水口(坐标:东经111°48′7.0″,北纬37°04′57.9″),通过加压泵站及输水管道送至生产生活用水点。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 (略)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 (略) 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


(略) 水利厅

2023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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