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6月19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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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6月19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2023年6月19日拟对如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18-*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

2023年6月19日环评文件拟批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连云港徐圩港区海上综合救援训练基地项目

徐圩港区五港池

连云港徐圩 (略)

江苏中信 (略)

项目新建1座救援码头、1座引桥、应急指挥楼、直升机停机坪、综合训练水域、航道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鼓励采用技术先进的废气处理工艺,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并不得产生异味。食堂油烟废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规划、建设给排水管网。码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送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工作船舶污废水应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三)生态污染防治:合理安排工期,减少疏浚施工对海洋生态造成的影响。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155号),及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核定为414.223万元,用于海洋监测能力建设及生物毒理研究项目、渔业增殖放流、岸线修复、生态跟踪监测等。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2023年6月19日拟对如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18-*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

2023年6月19日环评文件拟批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连云港徐圩港区海上综合救援训练基地项目

徐圩港区五港池

连云港徐圩 (略)

江苏中信 (略)

项目新建1座救援码头、1座引桥、应急指挥楼、直升机停机坪、综合训练水域、航道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鼓励采用技术先进的废气处理工艺,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并不得产生异味。食堂油烟废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规划、建设给排水管网。码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送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工作船舶污废水应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三)生态污染防治:合理安排工期,减少疏浚施工对海洋生态造成的影响。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155号),及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核定为414.223万元,用于海洋监测能力建设及生物毒理研究项目、渔业增殖放流、岸线修复、生态跟踪监测等。

(四)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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