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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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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中交江泸 (略) :

你司提交的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8-*-48-01-*)和《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受理该申请,并于6月9日组织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 (略) 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渝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略) 水利局

202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春才;电话:*)


附件

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

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3年6月9日, (略) 水利局组织召开了《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以下简称《水保方案》)专家评审会。江津区水利局、永川区水利局、重庆中交江泸 (略) (项目法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并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会上认真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渝水〔2018〕267号”、“水保监〔2020〕63号”和“渝水规范〔2021〕2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及内容阐述不清楚。

二、项目建设现状、弃渣场堆渣情况阐述不清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

三、弃渣场下游敏感点情况阐述不清楚;弃渣场设计、堆置方案、安全稳定评价及现场弃渣情况相互不对应。

四、土石方挖填平衡调配未阐述。

五、表土剥离、保存、利用及平衡方案阐述不清楚。

六、项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类型、数量及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善,进度安排介绍不清楚。

七、附件和图件不完整,水土保持制图不符合规范要求。

专家组认为,《水保方案》不满足“渝水〔2018〕267号”附件1中第三、四、五、六、七、九款;符合“水保监〔2020〕63号”第一款第5条中规定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的第(6)、(7)、(9)、(10)、(11)、(14)款以及“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的相关要求,技术评审不予通过

专家组长:

2023年6月12日


相关文件:关于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doc


重庆中交江泸 (略) :

你司提交的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8-*-48-01-*)和《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受理该申请,并于6月9日组织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 (略) 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渝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略) 水利局

202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春才;电话:*)


附件

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

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3年6月9日, (略) 水利局组织召开了《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以下简称《水保方案》)专家评审会。江津区水利局、永川区水利局、重庆中交江泸 (略) (项目法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并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会上认真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渝水〔2018〕267号”、“水保监〔2020〕63号”和“渝水规范〔2021〕2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及内容阐述不清楚。

二、项目建设现状、弃渣场堆渣情况阐述不清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

三、弃渣场下游敏感点情况阐述不清楚;弃渣场设计、堆置方案、安全稳定评价及现场弃渣情况相互不对应。

四、土石方挖填平衡调配未阐述。

五、表土剥离、保存、利用及平衡方案阐述不清楚。

六、项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类型、数量及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善,进度安排介绍不清楚。

七、附件和图件不完整,水土保持制图不符合规范要求。

专家组认为,《水保方案》不满足“渝水〔2018〕267号”附件1中第三、四、五、六、七、九款;符合“水保监〔2020〕63号”第一款第5条中规定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的第(6)、(7)、(9)、(10)、(11)、(14)款以及“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五)的相关要求,技术评审不予通过

专家组长:

2023年6月12日


相关文件:关于江津至泸州北线高速公路(重庆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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