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年产5000辆纯电动货车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年产5000辆纯电动货车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48号
比 (略) 淮安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比 (略) 淮安分公司年产5000辆纯电动货车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淮安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拟利用淮 (略) 东厂区在建厂房,新建冲焊联合车间、涂装车间、车架联合车间、总装车间、检测车间、试车场等主体工程,配套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建设年产5000辆纯电动货车(含增程式)项目,其中轻型纯电动(含增程式)货车4000辆,中重型纯电动货车1000辆。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淮安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工艺过程排放的二*苯、苯系物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表1和表3标准限值;工艺废气中颗粒物(烟粉尘、漆雾),RTO焚烧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烷总烃,整车下线检测产生的一氧化碳、非*烷总烃、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和表3标准限值;烘干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19)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薄膜废水经预处理后专 (略) 第三污水处理厂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其中总氮、总铜、总锌、氟化物接管标准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接管口安装流量计、pH值、COD、氟化物在线监测仪。高浓度工艺废水经预处理后,与低浓度工艺废水进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系统,以上废水与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排水、初期雨水等一并 (略) 第三污水处理厂一般废水处理系统。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水性漆渣及纸盒、包装桶、物化污泥、生化污泥等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涂装车间、车架联合车间涂装区域、总装车间涂装区域、检测车间涂装区域、污水池、污水收集管网、初期雨水池、事故池、危化仓库等场所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产装置区外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焚烧炉等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7764.023/27764.023吨,化学需氧量≤11.513/1.388吨,悬浮物≤4.508/0.276吨,总氮≤0.973/0.416吨,总磷≤0.056/0.014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30/0.013吨,锌≤0.001/0.001吨,锆≤0.001/0.001吨,铜≤0.001/0.001吨,氨氮≤0.686/0.139吨,氟化物≤0.007/0.002吨,石油类≤0.354/0.027吨,动植物油≤0.217/0.027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447吨,挥发性有机物≤1.345吨(包含二*苯≤0.015吨、苯系物≤0.018吨、非*烷总烃≤0.017吨),二氧化硫≤0.045吨,氮氧化物≤1.4吨,硫化氢≤0.001吨,氨≤0.018吨,一氧化碳≤0.0000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809吨,挥发性有机物≤0.761吨(包含二*苯≤0.005吨、苯系物≤0.006吨、非*烷总烃≤0.056吨),一氧化碳≤0.006吨,氮氧化物≤0.001吨,硫化氢≤0.0002吨,氨≤0.00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生效后,比 (略) 淮安分公司年产5000辆纯电动货车项目原环评批复(苏环审〔2022〕104号)废止。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2112-*-04-01-*)
苏环审〔2023〕48号
比 (略) 淮安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比 (略) 淮安分公司年产5000辆纯电动货车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淮安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拟利用淮 (略) 东厂区在建厂房,新建冲焊联合车间、涂装车间、车架联合车间、总装车间、检测车间、试车场等主体工程,配套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建设年产5000辆纯电动货车(含增程式)项目,其中轻型纯电动(含增程式)货车4000辆,中重型纯电动货车1000辆。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淮安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工艺过程排放的二*苯、苯系物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表1和表3标准限值;工艺废气中颗粒物(烟粉尘、漆雾),RTO焚烧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烷总烃,整车下线检测产生的一氧化碳、非*烷总烃、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和表3标准限值;烘干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19)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薄膜废水经预处理后专 (略) 第三污水处理厂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其中总氮、总铜、总锌、氟化物接管标准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接管口安装流量计、pH值、COD、氟化物在线监测仪。高浓度工艺废水经预处理后,与低浓度工艺废水进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系统,以上废水与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排水、初期雨水等一并 (略) 第三污水处理厂一般废水处理系统。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水性漆渣及纸盒、包装桶、物化污泥、生化污泥等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涂装车间、车架联合车间涂装区域、总装车间涂装区域、检测车间涂装区域、污水池、污水收集管网、初期雨水池、事故池、危化仓库等场所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产装置区外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焚烧炉等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7764.023/27764.023吨,化学需氧量≤11.513/1.388吨,悬浮物≤4.508/0.276吨,总氮≤0.973/0.416吨,总磷≤0.056/0.014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30/0.013吨,锌≤0.001/0.001吨,锆≤0.001/0.001吨,铜≤0.001/0.001吨,氨氮≤0.686/0.139吨,氟化物≤0.007/0.002吨,石油类≤0.354/0.027吨,动植物油≤0.217/0.027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颗粒物≤0.447吨,挥发性有机物≤1.345吨(包含二*苯≤0.015吨、苯系物≤0.018吨、非*烷总烃≤0.017吨),二氧化硫≤0.045吨,氮氧化物≤1.4吨,硫化氢≤0.001吨,氨≤0.018吨,一氧化碳≤0.0000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809吨,挥发性有机物≤0.761吨(包含二*苯≤0.005吨、苯系物≤0.006吨、非*烷总烃≤0.056吨),一氧化碳≤0.006吨,氮氧化物≤0.001吨,硫化氢≤0.0002吨,氨≤0.00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生效后,比 (略) 淮安分公司年产5000辆纯电动货车项目原环评批复(苏环审〔2022〕104号)废止。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21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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