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灵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均灵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均灵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高新区高新区锦业路1号蓝贝智造工场D5楼401 | |
建设单位: | 均灵检测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华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6月21日 至 2023年06月28日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青岛高新区锦业路1号,租赁蓝贝智造工场D5楼401室进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4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前处理室、高温室、天平室及缓冲间、预处理间、风干室、试剂及样品室、MS计量室、办公区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主要进行水质、环境空气和废气(含室内空气)、固体废物、土壤、底泥和沉积物中二噁英及其它常规因子、噪声和振动的检测。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1.8%。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客户委托→现场采样→样品交接与保存→样品预处理→检测分析→结果分析→编制报告→审核发送检测报告。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实验仪器及器皿第三遍清洗废水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配制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等。涉及到挥发性化学试剂的操作均在实验通风橱或集气罩下进行,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或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后,汇入一套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1支高于楼顶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 项目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厂界VOCs监控点浓度执行表2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苯、*酮、二氯*烷、四氯化碳和二硫化碳厂界监控点浓度执行表3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 A 中表 A.1的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和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样品前处理设备、测试分析仪器、循环泵、真空泵、粉碎机等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 项目产生的未沾染化学物质的化学试剂外包装(废纸箱、废纸盒等)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综合利用。废试剂容器、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废四氯化碳溶液和第一、二遍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废化学试剂、废培养基、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和沾染危险物质的废手套及抹布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 (略) 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六)严格落实报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高新区静园路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均灵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高新区高新区锦业路1号蓝贝智造工场D5楼401 | |
建设单位: | 均灵检测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华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6月21日 至 2023年06月28日 | |
项目概况: | 项 (略) 青岛高新区锦业路1号,租赁蓝贝智造工场D5楼401室进行建设。项目占地面积4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前处理室、高温室、天平室及缓冲间、预处理间、风干室、试剂及样品室、MS计量室、办公区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主要进行水质、环境空气和废气(含室内空气)、固体废物、土壤、底泥和沉积物中二噁英及其它常规因子、噪声和振动的检测。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1.8%。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客户委托→现场采样→样品交接与保存→样品预处理→检测分析→结果分析→编制报告→审核发送检测报告。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实验仪器及器皿第三遍清洗废水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主要为配制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等。涉及到挥发性化学试剂的操作均在实验通风橱或集气罩下进行,废气经通风橱、集气罩或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后,汇入一套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最终通过1支高于楼顶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 项目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的排放限值,厂界VOCs监控点浓度执行表2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苯、*酮、二氯*烷、四氯化碳和二硫化碳厂界监控点浓度执行表3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 A 中表 A.1的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和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样品前处理设备、测试分析仪器、循环泵、真空泵、粉碎机等采取减振、隔声、消音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转移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并规范设置相关标识。 项目产生的未沾染化学物质的化学试剂外包装(废纸箱、废纸盒等)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综合利用。废试剂容器、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废四氯化碳溶液和第一、二遍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废化学试剂、废培养基、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和沾染危险物质的废手套及抹布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中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 (略) 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六)严格落实报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正常运行。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高新区静园路8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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