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森田物流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新疆森田物流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3〕65号
关于 (略) 仓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仓储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略) 产业园阜东一区南北主干路西侧,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10′20.355″,北纬44°08′13.098″。项目北侧为新疆 (略) ,南侧邻近吐乌大高速,西侧为阜康冶炼厂,东侧为原 (略)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5441.54m2,主要建设2个1000立方硫酸储罐,6个1000立方盐酸储罐,并配有辅助工程,废气处理设施、噪声治理和固废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9万元,占总投资1.76%。
根据新疆朗 (略) 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 (略) 分局审查意见(阜环函〔2023〕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盐酸、硫酸雾储罐密闭,储存过程中产生大、小呼吸损耗废气及装卸损耗废气经气相平衡管直接连通至碱液喷淋系统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经碱液喷淋系统处理后硫酸雾、盐酸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硫酸雾、盐酸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碱液喷淋系统经沉淀池中和处理后产生的含盐废水定期拉运至阜康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阜康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做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分区防渗。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应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设置围堰和事故池,及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 (略) 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 (略) 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
昌州环评〔2023〕65号
关于 (略) 仓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仓储项目建设地点位于 (略) 产业园阜东一区南北主干路西侧,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10′20.355″,北纬44°08′13.098″。项目北侧为新疆 (略) ,南侧邻近吐乌大高速,西侧为阜康冶炼厂,东侧为原 (略) 。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5441.54m2,主要建设2个1000立方硫酸储罐,6个1000立方盐酸储罐,并配有辅助工程,废气处理设施、噪声治理和固废等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9万元,占总投资1.76%。
根据新疆朗 (略) 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 (略) 分局审查意见(阜环函〔2023〕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盐酸、硫酸雾储罐密闭,储存过程中产生大、小呼吸损耗废气及装卸损耗废气经气相平衡管直接连通至碱液喷淋系统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经碱液喷淋系统处理后硫酸雾、盐酸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界硫酸雾、盐酸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碱液喷淋系统经沉淀池中和处理后产生的含盐废水定期拉运至阜康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阜康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做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分区防渗。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应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设置围堰和事故池,及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 (略) 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 (略) 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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